棚戶區拆遷補償“評估”價格不合理,我們該如何是好?

導讀:房屋拆遷補償是每一位老百姓最為關注的話題,而補償多與少是於房屋評估息息相關的。近年來大力發展棚戶區改造項目,作為公共利益需求最得力的拆遷方式,在全國開枝散葉。拆遷方為了達到降低拆遷成本,一直慣用的合法方式就是評估,因被拆遷人不懂得相關法律法規,造成評估後的價格與房屋區位價值不對等,在拆遷過程中往往吃了很大的虧。那麼,如何確保評估結果的公平、公正、合理呢?針對評估的結果不滿意,我們被拆遷人又該如何是好呢?今天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從專業視角為大家講解疑惑,以供被拆遷人參考。

棚戶區拆遷補償“評估”價格不合理,我們該如何是好?

評估機構選擇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由此我們不難看到,評估機構的選擇權應在被徵收人手中,而實踐中,往往拆遷方指定或者指定幾家由被拆遷人選擇,已經違背了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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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戶區拆遷補償“評估”價格不合理,我們該如何是好?

評估機構的公平性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鑑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評估報告的有效性

一份合法有效的評估報告,並非簡簡單單的一頁紙或者幾頁,房屋評估報告需要具備一下幾點:

1、首頁標題和文號;2、評估機構的聲明;3、評估機構的信息;4、正文(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間點、評估依據、評估方式、評估過程和情況、評估結論、特別說明、評估報告時間、評估機構資質、評估人資質等)5、評估的房屋照片。

評估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範》之估價程序中指出:自接受估價委託至完成估價報告期間, 房地產估價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明確估價基本項→ 擬定估價作業方案→蒐集估價所需資料→實地查勘估價對象→選定估價方法計算→確定估價結果→撰寫估價報告→估價資料歸檔。

棚戶區拆遷補償“評估”價格不合理,我們該如何是好?

評估價格不合理,我們該如何是好?

以棚戶區名義拆遷的時候,拆遷方大多數以評估機構所評估的價格為準則,但是評估的就真的合理嗎?上述幾點我們可以一一對照,如何對於評估機構評估有異議的,我們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也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即,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崔鵬提醒廣大的棚戶區改造被拆遷戶們,拆遷維權過程艱辛而漫長,儘早通過法律途徑並抓住維權時機,趁早莫趁晚,及時委託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團隊進行有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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