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5項違法遭罰210萬元 行長等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8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深圳監管局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深銀監罰決字〔2018〕35號、39號、40號、41號顯示,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存在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等5項違法行為,三位直接責任人高志向、謝遠莉、韓明強遭罰。

其中,深銀監罰決字〔2018〕35號顯示,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存在以下5項違法行為: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綜合性消費貸款資金、信用卡透支資金流向房地產市場,變相為地方政府委託代建提供融資且集團客戶未統一授信,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於股市,為借款人虛構的併購交易提供併購貸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深圳監管局對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罰款210萬元。

深銀監罰決字〔2018〕39號顯示,高志向對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變相為地方政府委託代建提供融資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深圳監管局對高志向罰款5萬元。

深銀監罰決字〔2018〕40號顯示,謝遠莉是對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變相為地方政府委託代建提供融資,且集團客戶未統一授信行為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深圳監管局對高志向罰款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謝遠莉為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行長。

深銀監罰決字〔2018〕41號顯示,韓明強對中國銀行深圳市分行變相為地方政府委託代建提供融資,且集團客戶未統一授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深圳監管局對高志向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5项违法遭罚210万元 行长等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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