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好久的科技武器終於要大展神威了——談研發費加計扣除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2018年9月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 ( 財稅〔2018〕99號)提高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雖然這個文件在2018年9月出臺,由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屬於彙算清繳時享受的優惠政策,所以這個鼓勵科技創新的稅收利器一直在等待大顯神威的時機,2018年已過,過完咱們的春節就到了彙算清繳的“旺季”了,厲兵秣馬的時候到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財稅〔2018〕99號的前世今生。

財稅〔2018〕99號政策: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到手好久的科技武器終於要大展神威了——談研發費加計扣除

解讀:

短短兩條,卻是所有有研發項目企業的福音,尤其是大型製造業。隨著這個文件的出臺,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也隨之統一,操作也更加簡單,受惠企業也大幅度提高。

1.加計扣除提高到75%,無形資產175%攤銷(以下簡稱加計扣除)。

2.所有企業都享受。從第一條可以看出,《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相比去掉了科技型和中小企業兩個限制條件,全部提高的75%加計扣除,所有企業都可享受,這是非常大的一步,企業全覆蓋。但是企業全覆蓋並不是行業全覆蓋。我們下一步要講這個問題。

這裡主要是鼓勵加大現代製造業對科技的投入。現代社會里,由於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產品生命週期變得更短,產品更新換代變得更快,更新不及時就會被超越被取代被淘汰,為了提高國家的綜合競爭力,加大中國的科技創新,技術進步,變“中國製造”為“中國創造”,在稅收政策上也做出進一步的饒讓,主要體現在製造業上,製造科技是綜合國力的主要體現。

製造企業用於產品的研究開發費用不斷上升,一般情況下,企業用於研發的費用佔總成本的10%以上,對於電子信息軟件開發等高科技產品來說,可佔成本比重的40%以上。並且越是大企業研發項目越多,研發成功率也會越高,提高加計扣除比例,將會極大減輕研發項目多的大企業稅收負擔,激勵大企業研發創新。但是這個文件並沒有像之前的或其他的優惠帶來那麼大的反響,一是個人所得稅的修訂以及專項扣除政策,關係到每一個自然人,搶了這個文件的風頭。二是研發費加計扣除,是彙算清繳時才能享受,時間點沒到。

3. 全企業但並不是全行業,我們的理解並不包括(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的行業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1.菸草製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從財稅〔2018〕99號第二條可以看出,“其他政策口徑”按財稅〔2015〕119、財稅〔2018〕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執行,其實這裡還沒有列全,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部分條款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修改。但是並沒有廢止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從這裡也可以看出國家鼓勵製造業創新的目的。

4.加大的優惠期間暫定三年。從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即今年彙算清繳時,這個政策就大顯神通了。

到手好久的科技武器終於要大展神威了——談研發費加計扣除

案例:

A企業是大型企業,年成本3億,成本中研發費用佔40%,即1.2億未形成無形資產,收入4億。

在50%加計扣除的情況下,1.2加計扣除50%,0.6億,假定無其他調整事項。

利潤總額,4億-3億=1億

調整前:應納稅所得額1億-0.6億=0.4億,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0.4x25%=0.1億即1000萬。

調整後:75%加計扣除:1.2X75%=0.9億

應納稅額所得額1-0.9=0.1億,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0.1X25%=0.025億=250萬。

即只需繳納原先的1000萬的四分之一。

在盈利的情況下,研發費佔比越高的,在稅收優惠幅度上越大。依然是國家鼓勵研發創新的體現。

研發費加計扣除相關政策拓展: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加計扣除的比例由同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確定,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015年三部委下發《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明確稅前加計扣除的六個方面和不能扣除的活動及行業等等,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配套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定義財稅〔2015〕119號各個事項並進一步明確具體管理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修正了2015年第97號公告中部分事項。

加計扣除優惠擴大的政策:

三部委《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一、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和《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7〕34號)“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這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擴大的兩個大步,尤其是財稅〔2017〕34號,所有符合條件的中小型科技企業受益,但是有限制條件一是中小型二是必須是科技企業,且科技型企業認定一整套的操作複雜,真正能夠享受到75%優惠的企業佔比極小。

通過一年多的實施來看,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激勵還遠遠不夠,2018年9月三部委再出重拳,出臺財稅〔2018〕99號所有企業均可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75%的優惠,現在正是2018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這個政策需要仔細再學習再研究。

總結:

最後提醒注意事項,加計扣除優惠固然好,但要注意按文件要求條件分開核算保存備查資料等,否則不僅要補稅可能還會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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