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借款”該不該還?

出納遭遇電信詐騙,用於發工資的30萬元被騙走,後向董事長出具了借條。

之後,董事長以民間借貸為由,將出納起訴至法院。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2日訊一張借條引發案中案,某醫院年輕的財務人員小林著了電信詐騙的“道”,將原本用於發工資的30萬元轉給他人,無奈向醫院董事長陳先生出具了一份30萬元的借條。經多次追討無果,2018年3月,陳先生將小林訴至莆田市秀嶼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林還款。

輕信詐騙電話被騙30萬元

2016年9月6日下午,深圳某醫院出納小林收到一個電話:“是林XX嗎,你好,你在四川成都辦了張醫保卡涉嫌套現,我們這邊是檢察院,如果不配合調查,馬上要抓你……”起初,小林並不相信,但對方顯然有備而來,通報了小林的單位、姓名、手機號、座機號,並通過QQ傳來印有上述信息以及其本人登記照的兩份法律文書,這讓小林一下子慌了神。對方還通過轉接所謂的法院、派出所、檢察院等部門的電話,跟小林周旋。經過近兩個小時的忽悠,小林相信了對方。

為了自證清白,小林按對方的要求將自己名下所有的銀行卡號及餘額報給對方。當天16時19分,醫院董事長陳先生剛給小林的一張銀行卡上轉賬30萬元,用於發放工資。在對方的引導下,小林在沒有經過財務主管知悉的情況下,於當日18時26分,將銀行卡中的30.74萬元分兩筆轉入一個名為“鄭軍軍”的所謂“安全賬戶”。過了一個小時,小林催對方返款時,發現已被拉黑,方覺被騙,遂打電話報警,並在該公司財務主管的陪同下到派出所再次報警。

被要求寫下的借條變債務

小林是莆田市秀嶼區東嶠鎮人,跟醫院董事長陳先生是老鄉。小林只有初中文化,2014年5月開始在醫院當收費員,2015年12月轉為出納。被騙賬戶雖在小林名下,但雙方確認30萬元是用於發放員工工資的。

30.74萬元打了水漂,陳先生認為,小林作為公司出納,防範意識淡薄,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在未與財務總監報告的情況下就擅自將30.74萬元匯至他人賬戶,導致被騙。

當天,小林向陳先生出具了一份30萬元的借條,餘下的0.74萬元用小林7、8、9月份的工資抵扣。同時,小林申請從醫院辭職,至2016年9月中旬完成工作交接。

2018年3月6日,陳先生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起訴小林欠債不還。在法庭上,陳先生變更起訴事實和理由,指出是小林工作中有重大過錯,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小林為避免刑事責任,主動提出民事解決,並出具了借條,但直到起訴仍分文未還。

而小林則辯稱:該借條是陳先生提前打印好的,當時,自己已經精神恍惚,不得已在陳先生的要求下寫下借條。事後,小林多次去派出所查詢案件信息,警方稱錢已被“鄭軍軍”的賬戶轉走了。公安機關雖經全力偵查,但案件至法院開庭時始終沒有告破。

法院審理:

未發生借貸關係 駁回原告起訴

經法院查明,涉案銀行卡確實屬小林個人名下,但平時該卡主要用於醫院發放工資,確係該醫院確認聲明的現金往來賬戶,有加蓋醫院公章的聲明及來往明細為憑。卡上資金確由陳老闆轉入,用於發放工資。公安機關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這30.74萬元到底要由誰來承擔?陳先生認為自己4時轉賬給小林,6時錢就被“精準”騙走,不排除小林的刑事責任嫌疑。進而主張既然小林主動出具了借條,那就是說明雙方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了債權債務協議,應該以民間借貸關係審理案件。而小林則認為自己是醫院出納,個人銀行賬戶已借給醫院使用,系在履職過程中被騙,借條是被迫出具,本案實際受害者是醫院,而不是陳先生個人,醫院財務管理制度也存在明顯不規範。現案件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分歧較大,調解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陳先生轉給小林的30萬元系醫院發工資之用,小林通過網絡銀行、手機銀行向“鄭軍軍”轉賬30萬元、0.74萬元涉嫌犯罪一節,公安機關正在偵辦之中。故本案既非民間借貸案件,且涉刑事犯罪,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後,法院依法駁回了陳先生的起訴。

(本報記者 陳琦 通訊員 何遇舟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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