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中記載秦始皇十月巡遊,卻在同年七月去世,這是什麼原因?

c陳斌




司馬遷在《史記》中的確有一些自相矛盾的記載,比如在《秦始皇本紀》中記載秦始皇乃是“秦莊襄王子也”,但是在《呂不韋列傳》中卻明確記載呂不韋是在明知趙姬有身孕的情況下把她獻給子楚(即後來的秦莊襄王),目的是“釣奇”。但是,司馬遷在說秦始皇十月巡遊全國,同年七月死於沙丘一事卻完全沒錯,也不可能有錯,因為曆法在古代有著至高的地位——它關乎百姓的農時也關乎帝王統治的合法性。



古代歲首經歷過多次改變,《史記》中就記載夏曆建寅,商曆建醜,周曆建子,秦歷建亥。即夏朝是以寅月為歲首,也就是正月,後面每次改朝換代或者國家有重大變動之時,就會調整曆法,而五德終始說進入主流之後,更是演變出一套完整的系統,比如需要改正朔,易服色等等。



漢高祖劉邦在十月入關,當時還出現了五星聚於東方的吉兆,所以便沒有改歲首。而漢武帝在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頒佈《太初曆》,確定了每年一月為歲首,一直沿用至今。所以,司馬遷的記載是沒錯的,秦朝至漢武帝太初年的歲首都是十月,十月在前,九月在後,七月自然在十月之後。


國史通論


問答系統為何不向提問人推薦同類型問題的優質回答。一人一問,豈不殆矣?

話歸正傳。把“正月”和“歲首”稱為“十月”,是十分不合邏輯的。回答者如果不把這個“十”說清楚,就是自誤誤人。

地球繞太陽一圈,就是一個迴歸年,其間晝夜更替365次左右。而這個迴歸年中,月相變化有12個完整週期,但12個週期的時間湊不足一個迴歸年,於是又設定閏月。於是,人們用年~月~日的歷法來記錄時間,來安排生產、生活,尤其是用以方便農業生產。

制定曆法時,首先要確定一個基準點,作為年~月~日輪轉的起點,這個點就叫“曆元”。古時訂立曆法時,將曆元設置在“冬至日”且同時是“月晦日”的那一天。於是,從冬至開始,以十二地支依次命十二個月,之後循環往復,當比迴歸年差出一個月的時候,以閏月補之。

古人最開始以孟春為一年開始,正月是寅月。到了殷商時代,正月定在了丑月,而周代正月又設置在子月。到了秦始皇時,又以亥月為正月。漢承秦制,漢初行秦歷,亥月仍是正月。到漢武帝頒佈“太初曆”時,又恢復寅正。所以,秦始皇紀年的正月,正是司馬遷時代太初曆的十月。在那個時代,曆法、農業、政權三者之間有極為緊密的關係。比如“改正朔”本是改曆法,但是後來卻成了“確立政權正統性”及“改朝換代”的意思。司馬遷以太初曆的正月設定,來記述秦時歷史,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並且,這沒有擾亂秦時以亥月為歲首的史實。

這裡面還有個問題:先秦時代,為什麼正月被逐漸提前了?很難想象,這僅僅是統治者別出心裁。曆法本就是要便民的。要知道,自太初曆以來兩千餘年,正月一直是寅月,也就是今天中國農曆的一月。所以個人揣測,可能與氣候變遷有關。


見微45


因為他是按照“顓頊歷”算的,在周朝晚期已經制定, 秦 統一後頒行全國,以十月為歲首,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三月、、、、、九月。

漢朝承襲秦制,也是十月為歲首,然後司馬遷等人向漢武帝建議,制定漢歷,也就是太初曆,太初曆一一月為歲首,沿用至今。

司馬遷在寫史記的時候,用的是舊曆法,所以十月在前,這個是沒問題的。

雖然他寫《史記》很多問題,但這個是沒什麼問題的。


南朝四百八十寺


夏朝採用夏曆,以一月為歲首,也就是說以每年的一月一日為一年元旦。商克夏後,提前一個月過年,以十二月為歲首。周伐商後以十一月為歲首。秦時又提前一個月,以十月為歲首。劉邦十月入咸陽,又見五星聚東方,認為吉。故承秦制,仍以十月為歲首。至武帝時重新制定曆法,按新曆法,定一月為歲首,每年一月初一為一年元旦。從此,一月歲首一直延續到清末。民國採用公曆,以公曆一月一日為元旦歲首,至此國事皆以公曆紀年,同時定舊曆一月初一為春節。至本朝仍沿用民國公曆紀年法。

始皇帝十月出遊,按秦歷正是一年開始的第一個月,同年七月崩於沙丘,正是九個月後,所以是同年的七月。

類似的歷史事件還有大澤鄉起義。陳勝吳廣自秦二世元年七月揭杆而起,到秦二世二年十二月敗亡。粗看好像有一年半的時間,但仔細一看,起義後的三個月的十月就算新一年了,算秦二世二年了。到二世二年的十二月,其實只有半年時間。


揮劍決浮雲6


當時的秦國黃曆跟現在不一樣。現在,每個月是三十天。但在秦國,每個月是二十天。以十月為每一年的歲首。由於秦始皇叫嬴政。所以,秦朝的日曆沒有正月。同樣的道理,秦始皇的父親叫子楚。為了避諱這個楚字。於是,秦始皇把楚國的地方稱之為荊。這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荊州。秦歷沒有正月。從二月開始到十月。一共九個月。再加上九個閏月。一年是三百六十天左右。別噴。猜的。


風雨中的梅雲


秦朝以十月為歲首,七月自然在後。


金洲91437526


秦以十月為正月,所以秦的十月實際上就是夏曆的七月。


終南高揚


是史學家搞錯了你說對不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