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本月24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這個案子說起來簡直現實魔幻主義色彩:

一個賣假貨的電商平臺店家,為了打壓同行,賊喊捉賊,先去惡意投訴同平臺上其他正品賣家……

果然有些人為了利益真的是什麼事都做得出來。

《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原來啊,王某和江某均在某知名電商平臺與開設網店的賣家,並且兩家主經營的都是運動服飾、運動鞋類這些運動產品。

兩家所售的商品,其商標則不為兩家所有,乃某運動品牌公司持有,但區別卻是,王賣的是該品牌的海外直郵正品,但江賣的卻是假貨。

2016年12月,王的電商店鋪遭到江投訴,電商平臺公司根據江的投訴,刪除了王家店鋪內被投訴商品的商品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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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王某向該電商公司內設的保護平臺提出申訴,經平臺審核,申訴成立,恢復了涉案鏈接。

然而江害起人來真的是毫不手軟,很快又再次對王的店鋪發起了反申訴,並且還偽造了商標權利憑證和相關印章!

《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因此可想而知,電商平臺自然根據江在反申訴時提供的證據,認定王的申訴

不成立

並由此判定王的店鋪售假,按照平臺規則對售假處罰的規定,刪除該批商品的相關鏈接,並直接對店鋪進行了降權處罰。這個處罰甚至到了開庭之日都沒有撤銷。

《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因為按照規則,平臺實施的降權處罰是不可逆的,所以王某的店鋪生意立刻遭遇重創:

店鋪營業額從2017年3月的800多萬元直接下跌到4月的400多萬元。

《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王某自然是不忿此事,因此沒有再對平臺進行申訴,直接把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商品鏈接被刪除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800萬元及合理費用3萬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江的投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是對構成直接競爭關係的對手的打壓,因此判定其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判賠210萬元

《電子商務法》實施第24天,售假店惡意投訴正品賣家被判賠210萬

這個案例,可以說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後,首例因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故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案件!

這個江某顯然是沒關注我們的公眾號,電子商務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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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呢,本案也可以說是實實在在給了各位電商平臺網店經營者們上了一課:法律威嚴不可小視!任何經營都應當合法展開,才能既保障自己權益,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什麼是電商惡意投訴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權利人在電商平臺發現侵權情況發生時,可以向電商平臺發送通知,要求刪除侵權信息。是目前各大電商平臺通過“投訴”模式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的一種通行模式。

電商平臺核實後認為不構成侵權,可以不予刪除。電商平臺刪除後發現不構成侵權,可以要求通知人承擔損失。

然而另一方面,由於互聯網避風港機制不夠完善、商標存在搶注情形,以及電商平臺自身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只進行形式審查等各方面因素影響,一些公司會借權利人名義,對競爭對手進行惡意競爭、惡意投訴

因為缺乏有效地反通知權利保護機制,這類惡意投訴往往造成入駐商標的直接利益損失和電商平臺的公允值和商譽的間接受損。

如何終結電商平臺惡意投訴?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並宣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子商務法》第42條明確規定: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但同時,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因通知錯誤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惡意發出錯誤通知,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說,正是該法條的設置,才對惡意投訴的行為,從根本上引入了懲罰性賠償規則,對於規制各大電商平臺惡意投訴行為,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但我們再把角度轉向另外一邊,會發現情況未必那麼簡單。

除了第42條對權利人的保護規定,《電子商務法》第43條也規定了: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十五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由此可見,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關鍵點,其實還是在於如何正確處理投訴方的投訴和被訴方的答辯,因此,

證據採信成為其中關鍵問題所在。

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在於?

維權的關鍵還是在於確權。沒有權利在手,才會被人攻擊時百口莫辯,讓事態陷入更復雜局面。比如商標被人搶注,反被人投訴自己侵權,輕則損失收入,重則品牌重創,只好重新再來。

而也因為證據採信成為關鍵點,證據採信卻屬於行政司法、執法的範疇,一方面不能要求電商平臺履行這樣的職責,另一方面即使按《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商平臺的法定義務歸根結底只能採用臨時保護措施,並充當為雙方傳遞意見的中間人身份。

在電商平臺處理投訴爭議卻無法解決時,權利人還是要進行工商投訴或提起法院訴訟。

因此,說到底權利人要保護自己的利益,還是要依靠《商標法》等相關知識產權法律。

還是要權利人

主動註冊商標,主動註冊域名、主動進行LOGO著作權登記等,即使是代理商,也要合法獲得商標授權,才能保證確定自己的在先權利,避免被人惡意“反攻”時,拿不出有效證據,造成利益損失。

這不僅僅是電商平臺對入駐商標的硬性要求,更該是合法經營、看重權利保護的入駐商家對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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