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權轉讓不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說起股權轉讓的必備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給人感覺似乎股權轉讓必須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事實上,這卻是一個“誤區”。有些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你造嗎?

一、哪些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1、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根據2014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稱“公登條例”)第九條規定,“登記事項”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而不包括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因此,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的股權轉讓,且該等轉讓並未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則該等股權轉讓無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例如:A公司股東甲、乙各持股50%,股東甲將其中的30%轉讓給乙,甲持股20%,乙持股80%。A公司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後均為甲、乙,此次轉讓未導致A公司股東名稱發生變化,因此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從工商登記角度而言,新的公登條例實施後,僅“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名稱或姓名”系登記事項,只要“股東名稱”沒有發生變化,就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如果“股東名稱”變化了,包括股東更換和股東更名,則均需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你沒有看錯,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均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這會出乎很多人的“意料”,甚至很多專業人士都會表示不解。但目前的操作實踐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可能還有人會將信將疑:“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都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嗎?”我們肯定的告訴你:是!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僅限於“股東內部不引起股東名冊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所有的”。

立刻會有人質問:不對啊!公登條例不是說“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登記事項嗎?我們要提醒你:公司登記條例說的是“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而不是“發起人”。兩者有什麼區別,下面會詳細講解。

根據公登條例相關條文的規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依法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登記事項的範圍,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而且可以肯定的告訴你,至少目前在上海,工商部門並不受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業務。

二、對於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申請備案

對於以上兩類無需辦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本身均不需申請備案登記。如果涉及章程修改,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如果涉及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則須根據公登條例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三、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說明

1、“發起人”是一個特定稱謂,非等同於股東。

發起人,簡而言之,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人、設立人。“發起人”僅是一個特定稱謂,僅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行為的實施者,這一稱謂不會轉移給任何其他人。比如張三是A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則不管張三是否再持有A公司的股份,張三將永久保留“發起人”這個特定稱謂。股份有限公司架構下的“發起人”是特定時點的特定稱謂,不僅後面進來的股東不能稱為“發起人”,“發起人”轉讓全部所持股份後,其依舊是公司“發起人”。

這樣就比較容易理解,為什麼“發起人”無需變更登記了,因為“發起人”根本不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2、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之初,其公司章程一般僅載明“發起人”,而非“股東”。因此,即便發生股權轉讓,“發起人”並不發生變化,因此無需修改章程,亦無需辦理章程備案。

3、如何確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身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大致流程是:股票背書+股東名冊記載。因此,可以根據持有股票情況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來判斷股東身份。此外,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情況,股權轉讓協議書文本等也是間接、輔助性判斷依據。

當然,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條件的公司,比如國有公司,因其所涉股權轉讓需要進場交易,產交所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可以成為重要的判斷依據。實踐中還有一些進入地方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交中心出具的《交割單》作為重要的判斷依據。

4、對於備案各地做法似乎並不統一。

關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各地做法基本統一。但對於所涉“備案”手續,各地做法似乎並不統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出臺“關於積極支持企業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工商注(2011)37號]”,指出“允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章程備案”,但並未真正實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則出臺過“關於浙江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章程備案的操作意見”[浙工商企〔2010〕8號],明確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股份記載事項的,應當依法辦理章程備案登記。”

哪些股權轉讓不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