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項目是否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做資格審查?

新頒佈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四十四條規定,“公開招標採購項目開標結束後,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由於原財政部第18號令規定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請問在87號令施行後,採購人是否還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張志軍:相比原第18號令,財政部第87號令有很多重要變化和亮點。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變化,就是把對投標人和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和商務技術評估三個環節,其中資格審查環節交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承擔,而符合性審查、商務技術評估兩個環節仍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從第87號令的這一修改來看,可以揣摩出立法者不太主張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因此,第87號令施行後,不太主張採購人或代理機構再把這一部分工作內容委託給評標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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