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該如何解除?

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婚姻法》雖然不鼓勵,但也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係存在與否、解除與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關係該如何解除?

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則是被《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因此,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另外,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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