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答问

全方位推进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答记者问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和谐稳定,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就检察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呈现哪些特点?

孙谦:第一,假冒伪劣商品多集中于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物品,如日用品、食物、药品等,给人民群众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有的直接致人死亡,如广西谢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其生产、销售的鲜羊奶直接致3人感染布鲁氏菌病而死亡。第二,此类犯罪多为结伙作案、手段隐蔽。制售假冒伪劣犯罪活动往往都是团伙犯罪,成员之间多为亲属、老乡、朋友关系,彼此信赖,形成同盟。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各个犯罪行为涉及原料、生产、包装、商标等多个业务关系,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违法行为组织化、产销分工精细化、境内境外链条化等特点更加明显。作案地点大多在农村、城乡接合部租用民房、废旧厂房或是其他企业对外出租的车间、厂房内,有的甚至在多地租房用于实施犯罪,一有风吹草动,便迅速切断联络销声匿迹,增大了查处难度。第三,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几成常态。互联网已逐渐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手段和渠道,有的不法分子在新闻门户网站、搜索引擎,以及各种医药、化工、招商、保健咨询等专业网站上投放非法广告,招揽业务,引诱消费者上钩;有的开设网站、网店,复制、拷贝商品信息,伪装成正规商家,或以“代购”“厂家直销”等面目出现,蒙蔽欺骗群众;有的利用网络通讯工具暗中串联,相互提供、倒卖假冒伪劣商品,形成地下产业黑色链条。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微信等网上销售案件近年来增长速度明显,线上犯罪总量不断增多。

记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为什么多发易发?

孙谦:第一,受暴利驱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的成本通常很低,但推向市场后却可以赚取高额非法利润。如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一种假海木耳,原料只需要焦糖色、氯化钙和海藻酸钠三种添加剂,就可以制作出几可乱真的“海木耳”,这样的假“海木耳”一斤的成本大约只有0.5元,随便一个小出租屋便可作为生产场所,而制成后流入市场每斤价格可达8元。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更多利润,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省掉了实体店销售产生的房租、水电等各方面支出,极大降低了成本,如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近年办理的利用微信销售假药的58件案件中,犯罪分子仅利用微信销售平台销售,没有正式店面的案例有23个,约占40%,其成本比传统网络销售更为低廉。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犯罪有暴利可图,选择铤而走险,即使受到处罚,也难免再犯。第二,制假售假仍有市场。我国人口众多,消费需求个性化、多样化长期存在,优质优价与低质低价商品都有市场。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为制假售假提供了空间。第三,不法分子多选在偏远地区作案。不法分子大多租住偏远的城乡接合部、乡镇、农村的房屋作案,涉案人员往往使用化名或者以住宿为名租赁房屋,导致制假售假的地点很难根治。第四,网店卖家弄虚作假不易被发现。如网店卖家付款雇用“刷客”假扮顾客购买商品,并作出虚假好评,从而提高店铺等级、销量和搜索排名,利用买家从众心理,使其盲目跟风购买,不对商品真伪和质量进行鉴别,极易上当受骗。

记者: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哪些意义?

孙谦:2018年12月,最高检进行了内设机构改革,可以说是一次“重构性”改革,目标是实现协调发展、专业化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规范统一。具体而言,就是按照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设置十个业务检察厅,其中由第四检察厅专门负责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专设检察官办案组负责研究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实行一体化办案机制,负责该类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补充侦查以及相关的申诉案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还有第六、第七、第八检察厅,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相比以前的设置,不仅人员编制有较多增加,专业化也更加突出,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案水平,各部门职责发挥更加充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于涉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可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角度、全方位保护。目前,省级检察院也正在参照此模式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

记者:检察机关下一步将如何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长效机制?

孙谦:第一,进一步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检察机关要主动商请参加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检查执法活动,积极争取共享执法检查报告等信息资源。要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进一步深化执法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适时制发检察建议、发挥督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的打击合力以及打击食品药品违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第二,加强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针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涉及面广,知识领域、学科复杂,专业综合性强等特点,一方面鼓励干警在司法实践中提高能力和水平,进行灵活多样、贴近实践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边实践边总结提高。另一方面利用好员额检察官制度和内设机构重组契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管理模式,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第三,研究解决司法实务难题,加强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对于法律实务问题,要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深入研讨、凝聚共识,通过制定会议纪要或者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一些实践难题,可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最高检将继续结合典型案例,特别是在法律指导方面有重大意义的案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办理案件。

记者: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开展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情况?

孙谦:2018年8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以网络餐饮、校园周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事项为工作重点,截至目前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8万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万件,绝大多数案件通过诉前程序便得到了整改治理从而结案。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各地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联合行动,网络线上线下同步监督,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无实体店面、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未依法公示店铺相关信息、第三方网络平台未尽到监督责任等问题进行整改、约谈。全国范围内共督促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处理违法提供网络餐饮服务餐饮店铺5万余家并责令其下线,约谈多家第三方平台责任人共计40余次,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健康权。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部门签署文件、建立机制,通过督促检查和联合执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校食堂证照不全、餐饮服务卫生不达标、校园周边流动小餐车、小餐桌治理难题。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市财政投入专项资金200余万元购买单价8000元的爱心餐车给摊主使用,当地疾控中心免费为摊主办理了健康证,市行政执法局为校园周边摊点业主办理管理登记卡,获得当地群众好评。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各地检察机关以开展销售假冒“阳澄湖”大闸蟹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为契机,与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共同检查,走访了各类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销售专卖店等,查处了一批问题食品。为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各地检察机关还通过与消费者协会对接开展支持、专门开通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公众共同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如山东、黑龙江等地区向社会公布了公益诉讼举报电话;江苏检察机关开设了“食药环·公益卫士”随时拍窗口,人民群众可以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时,随时拍照、上传、举报;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办理了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诉某餐饮服务公司销售有毒有害海产品公益诉讼案等。

(正义网北京3月14日电)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