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開處方職務之便 一醫院科室主任收受8萬元“感謝費”

據市場星報報道,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醫藥公司業務員8萬元現金,為他人謀取利益。

記者獲悉,近日,合肥市高新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安醫大二附院介入治療中心原主任杜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鑑於杜某某系自首,個人實際所得4.4萬元且全部退贓,初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遂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八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為安醫大二附院介入治療中心主任,某醫藥公司分別於2009年、2011年與安醫大二附院簽訂《引流導管等購銷合同》。介入耗材申請、使用流程,由科室每週按可能的使用量提交計劃至醫學工程部,醫學工程部按合同核准後通知供應商送貨並辦理入備庫手續,科室將耗材從醫學工程部領回,在手術時直接使用。

被告人杜某某為了手術需要,安排護士長定期與醫學工程部對接,對各種介入醫療耗材進行申請、領取及核對。期間,申請和使用了某醫藥公司的介入耗材。

借開處方職務之便 一醫院科室主任收受8萬元“感謝費”

2012年至2014年,某醫藥公司為表示感謝並希望繼續獲得杜某某的關照,分三次送給杜某某共計8萬元,杜某某將部分贓款分給科室其他人員,自己分得4.4萬元。2017年9月8日,杜某某及其他人員上交8萬元至安醫大二附院紀委。

2017年7月,合肥市檢察院反貪局在調查合肥市醫療系統相關案件過程中,為調查需要,通知杜某某瞭解情況。在詢問期間,杜某某主動供述了檢察機關未掌握的其利用職權收受某醫藥公司相關人員賄賂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身為事業單位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醫藥公司業務員現金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偵查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全部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其系自首,個人實際所得4.4萬元且全部退贓,初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杜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8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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