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義有哪些法律責任(四)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答覆:

我國《反恐怖主義法》第九章對反恐怖主義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其中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八條內容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未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的;(二)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三)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