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勞動者經常碰到的問題,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者能得到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2、員工不續簽,公司需要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無需”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3、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4)若員工的月工資過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1年補1個月工資。大家可以仔細閱讀本文,並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出明智的決定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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