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期间发现还有漏罪?捕!

近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且仍在服刑期的邵某某因涉嫌另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秭归县检察院审查依法批准予以逮捕。

案情回顾

自2015年1月至2016年底,邵某某在秭归县代理某品牌啤酒销售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信息,以高息为诱饵,向20多名被害人借款409.354万元。之后,邵某某携款离开秭归到深圳,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与其无法联络。2017年12月25日,邵某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截止目前已服刑1年3个月。

同期,邵某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5%,借期一个月,由尤某某在借条上和借款合同保证人栏签字,事后邵某某、尤某某未予偿还。2017年9月被害人李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尤某某告上法庭,并申请追加邵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邵某某因经济犯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而该案所涉借贷发生在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期间,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据此,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驳回李某某的申请。2019年2月25日李某某报案,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从邵某某服刑的监狱将其押解回秭归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批准逮捕

2019年3月7日,该案由秭归县公安局提请秭归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案件检察官经过审查查明,邵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支付高额利息及其他消费开支。因不能偿还债务,于2016年11月21日逃跑,并更换联系方式。截止案发,尚欠被害人李某某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没有归还。

承办案件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合同诈骗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协议,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且该笔犯罪事实系漏罪,犯罪嫌疑人尚在服刑期,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问题一:什么是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对一人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问题二:有漏罪的犯罪分子刑期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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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判决罪名为抢劫罪刑期9年

总和14年,决定执行12年

已服刑3年

还将执行刑罚9年

漏罪为故意伤害罪刑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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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为什么李某某申请追加邵某某为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人被驳回?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合同诈骗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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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借款人与贷借人相互关系

借贷原因

是否愿意归还

不能按期归还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

互相信任、往来的亲友

遇到困难,一时无力解决

不否认借贷关系

设法归还,但有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合同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编造虚假信息,高利息诱惑

企图逃避还款

携款潜逃,大肆挥霍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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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是经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以高利息引诱李某某借款。且邵某某编造资金周转不周借款原因,实则是为了借新还旧,支付高额利息及其他消费开支,并在无力偿还欠款时逃跑。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由于合同诈骗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在签订借款或其他合同时,尤其需要提高防范意识。一要多方搜集对方信息,着重获取对方经济实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二要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核实对方提供的资信材料及用于抵押的物品票据的真实性。三要对那些不熟悉的交易对象尽量避免听取对方的空头或远期承诺。一旦遇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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