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商标权之争

时间:2015年

“微信” 商标权之争

案情: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申请微信商标在先,应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遂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在此公司起诉之前,已有两家公司参与竞争“微信”商标,但都已失败告终。

“微信” 商标权之争

结果: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定创博亚太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不良影响,因而维持了商评委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创博亚太公司不服,向市高院提起上诉。市高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微信”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说法不当,但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缺乏商标注册所必须具备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一审法院裁定结论正确。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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