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普法【每週學點法之新《憲法》知識學習37】

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37】

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

每週學點法之新《憲法》知識學習(37)

惠阳普法【每周学点法之新《宪法》知识学习37】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取得賠償權利的規定。

【知識鏈接1】公民監督權的必要性

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可以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自己直接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但主要還是通過間接民主的方式,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國家政權機關,代替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對於人民群眾個人直接行使權力,不存在自己監督自己的問題。但對於人民通過選舉產生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代替人民行使權力,就存在一個接受人民監督的問題。在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代替人民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人民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對他們實行監督,以保證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折不扣地代替人民行使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本條規定的公民的各項權利就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重要的監督權利。

【知識鏈接2】憲法對公民監督權規定的不斷完善

對於人民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1954年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害的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975年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書面控告或者口頭控告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刁難、阻礙和打擊報復。”

1978年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控告。公民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申訴。對這種控告和申訴,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1982年修改憲法時,總結前幾部憲法的規定,結合公民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體情況,對公民這種監督權作出了更為全面、具體規定,對前幾部憲法規定有重要的完善:

一是擴大了監督對象的範圍。前幾部憲法規定的監督對象,僅限於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實際上,不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作為一個整體,也應接受公民的監督,因此,本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也是公民監督對象。

二是放寬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公民監督的條件。根據前幾部憲法規定,公民只能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但實踐表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符合人民利益的所作所為,不僅限於違法失職行為,還包括其他方面的不負責、不適當、效率不高行為等,因此,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使沒有違法失職行為,人民群眾對他們的工作情況或其他方面情況也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國家機關對於公民監督的處理要求。憲法要求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並強調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四是取消了1978年憲法中有關公民監督企事業單位違法失職工作人員的規定,因企業事業單位本身並不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其工作人員的情況也較複雜,不宜規定直接由公民進行監督。

五是增加規定,公民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誣告陷害。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公民有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不得被故意地錯誤或違法使用,任何公民都不得假借申訴、控告或檢舉為名,捏造或歪曲事實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誣告陷害。為此,刑法專門設立了誣告陷害的罪名,對於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刑事責任。

【知識鏈接3】公民監督權的具體內容

本條所規定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家各級權力、行政、監察、審判、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上述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和普通工作人員。

批評權

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建議權是指公民為幫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進工作,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控告權是指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指控或告發某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種違法失職行為的權利。包括到司法機關就有關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告發,到黨的紀律監察檢查機關告發,到行政機關告發等。

申訴權是指公民對本人及其親屬所受到的有關處罰或處分不服,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向有關國家機關陳述理由、提出要求的權利。申訴分為法律中的申訴和非法律中的申訴。法律中的申訴是指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而向上級司法機關申訴的行為。非法律中的申訴是指公民對有關國家機關給予的處分或處罰不服而向司法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提出的申訴。

檢舉權

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揭發的權利。

【知識鏈接4】公民取得賠償權

取得賠償權是指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是我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規定了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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