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有人販子搶小孩,上去阻止失手將人販子打死,要負法律責任嗎?

小小幸運平安一生


應當算正當防衛,別說失手將人販子打至重傷,就是失手將人販子打死那也屬於正當防衛。如果人們連這一點防衛權都沒有,那麼人販子還得了嗎?


首先,人販子拐賣婦女兒童,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所以說他們罪該處死,將他們打死,以他的罪行也相適應。


其次,人販子搶奪小孩,這也是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可以說他們這種行為使多少家庭妻離子散,家敗人亡,他們是死有餘辜。

再次,失手將他人打死,即使打死的不是人販子,那麼這充其量也只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根據《刑法》第233條的規定,最高也只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過失致人死亡並不是一種重罪,而與人販子搶奪小孩根本就不是在一個等級上。


兩者相遇去其害,用過失致人死亡對付人販子搶小孩並不過分。

最後,人販子搶小孩時失手將其打成重傷,這完全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刑法》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人販子搶小孩一是構成搶劫犯罪,二是構成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麼此時採取正當防衛,造成人販子傷亡的,是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說,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要有太多的顧忌,該出手時就出手。


牙科醫生高安分


人販子喪盡天良,人人得而誅之!如果失手將人販子打死要負法律責任嗎?我個人也認為不用,因為這是在為民除害啊,應該獎勵!但我們說的有用嗎?沒用啊!因為最終還是要看法律法官的判決,那些動不動就拍著胸脯保證說不用負法律責任的,未免太果斷了,容易誤導大家,萬一真有這事發生,結果人家要負法律責任的時候,你們幫負責嗎?


人販子泯滅人性,他們為了一己私慾把人當商品一樣販賣,讓多少個家庭支離破碎,再難重圓!他們就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那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真的遇到人販子在搶孩子,然後在上去阻止的過程中,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要負法律責任嗎?要不要負責我覺得要看當時的情況。

1.如果當時孩子已經解救成功,人販子也沒有反抗,這時候再上去把他打死,那應該是要負責任的。

2.如果遇到人販子正在搶小孩,被人們發現後,人販子並沒有束手就擒,還拿著小孩當人質,並且過程中還激烈反抗,這種情況下打死他我覺得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畢竟我們是在救人。

3.人販子是可惡,在遇到人販子的時候很可能會很憤怒,保持不了理智,我理解。可現在畢竟是法治社會,我們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所以我覺得打是可以打,但是打殘就可以,最好呢是大家一起動手打,最後給他留口氣扭送公安機關就可以。

4.如果真是有這類事件發生,我希望法律能量情而定,酌情處罰,從輕處理,畢竟人販子害的很多家庭支離破碎,家破人亡。這種痛苦不是一般人能體會的。


我的建議還是儘量不要弄出人命,因為有時那個正當防衛的標準真的很難把握。就像前幾天那新聞“男子求愛不成持刀入室反被一家三口反殺,結果那一家三口還被判故意殺人……”所以題目問的這個問題還真沒有準確的答案!


邕城小龍


“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只要真如題所述,幾個要點符合就肯定屬於見義勇為!



我個人認為符合見義勇為標準的有下面幾點:

第一,偶然性,事發突然甚至危急,原本作為旁觀者,發現違法侵害行為,及時出手阻止,這就屬於見義勇為!

第二,確定對方是人販子無疑,真要是弄錯了,那可不光是故意傷人了,那可是會因此遭受刑責的。

第三,出手的目的只為阻止罪犯繼續實施侵害,不能有洩私憤或一時頭腦發熱的暴打對方的行為!

第四,人販子正在搶孩子過程中,意圖明顯,自己不出手孩子可能被搶走,總之屬於阻止犯罪的過程中出手的。

第五,確定是失手,並且對方無還手能力後或已認罪服法後,沒有再進行二次打擊傷害,這就不屬於過當,就符合見義勇為標準!

希望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可以讓正義者見危敢救、見義敢為!
(上圖為被判死刑及無期的幾名人販子)


遇我得福


人販子喪盡天良,窮兇極惡,使多少家庭為尋找孩子家破人亡,對於人販子相信每個人都深惡痛絕,對人販子人人喊打,當人販子正在搶孩子的時候,相信每個人都會伸出正義之手。,在同犯罪分子鬥爭過程中如果傷害人販子怎麼辦,這點放心,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只要是確認對方確實是人販子,在對方沒有投降或失去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失手致其死亡,就是正當防衛不必有顧慮。但他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了。

人販子依法是怎麼判的:其實在我看來量刑有點太輕了!強烈呼籲買賣同罪,全部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販子)

如果您有更多好的想法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記得關注,別忘了點贊哦


等待晨曦r


有多少被拐賣來的婦女被凌辱,成為了畜牲發洩的獸慾的犧牲品。又有多少兒童遭受到非人的折磨,進行身體上和心靈上的摧殘。受害者家庭為了尋找親人,往往會弄得家徒四壁。還有一些老人,由於經不住失去親人的折磨,嗚呼,一命歸西。人們抓住了人販子,就恨不得食其肉,剜其心,還不解心頭之恨。

但是人販子犯罪的成本又太低,就沒有強勁的手段來制止這種犯罪的惡行。就如樓主所提出的問題,遇到有人販子搶小孩上前阻止,失手將人販子打死了,在法律上就沒有見義勇為和故意傷害罪這個明確的界限了。因為,人販子並沒有明顯的標誌寫著;我就是人犯子。尺度掌握得不好,就會形成犯罪,尺度掌握的好了,可以說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

如果搶孩子的,確實能夠證明他就是人販子,你上前阻止他的犯罪行為。雙方發生了搏鬥,在搏鬥中,你已經制服了對方,

他處在沒有還手之力的情況下,你還繼續進行攻擊,造成他死亡,你就屬於犯了故意傷害罪。

如果是在搏鬥中,你掌控不好力度,專檢他的致命處進行打擊,造成他的死亡。這就在防衛過當和見義勇為正當防衛之間,對方要是請了個好律師,你就犯了過失傷害罪。

如果在搏鬥中,你處在生命垂危,命懸一線的情況下,或者是你只一拳就把對方給打死了。那你就屬於見義勇為,正當防衛。還得有人證和物證,你才可以不負法律責任。


老蔣閒言


街上腳步移,忽聞求救急,腦殼驟抬起,一幕收眼裡。有人正作痞,正把孩子欺,狠毒孩搶畢,撥腿欲逃逸,孩母正哭泣,呼天又搶地:快來人出力,重謝報答你。

不由怒火起,膽大真無皮,光天化日裡,也敢出稀奇,若不助把力,還有何正義。想罷就迎敵,揪住用手劈。生怒哪注意,輕重與緩急。人販栽倒地,腦袋被石擊,鮮血流不息,嗚乎閻羅棲。

事後大汗滴,方知禍惹起,十五桶水取,上八下又七,手腳顫兮兮,欒心口裡提。呆呆人站立,等候人處理。

不平一聲吼,出手匡正義,你真了不起,無需太著急。應當無大礙,不是故意的。據實事講細,會酌情處理。我們都挺你,爭取沒問題。


平淡人生一帆順


任何情況下,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都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於動機如何,以及是否存在情景犯罪,都不是免除法律責任的藉口,憲法賦予公民基本的生命權利,除非法律上對其剝奪,否則任何人和組織,都不得私自剝奪其生命權利。唯一區別是由於犯罪的起因不同,造成傷害後果的情節差異,可能會適用刑罰的不同規定。本例,人販子是當今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其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很大,國家已經加大對其打擊力度,抓捕人販子是司法部門的職責,群眾和當事人只能協助其抓捕,是沒有執法權限的。為此,至於人販子是否被判死刑,只能由司法部門解決,這是解決目前依法治國的最根本要求。我們要學會知法和守法,切不可盲目的用道德觀念來代替法律觀念,當前,此種情況屢見不鮮,必須要進行最基本的法制宣傳的建設。


司學勇1


還記得高鐵上見義勇為的處罰嗎?法官認為,儘管受害人的行為影響了公共秩序,但是理應由鐵路或者公安部門來處理,被告劉某的打人行為不僅讓他付出了6萬多元的醫療費用,其打人行為還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庭宣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及相關規定,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4個月拘役、緩刑六個月。

還有前幾天那個帶著甩棍和水果刀到別人家行兇被反殺的處理結果:公安機關要求定為故意殺人罪,雖然檢查機關沒有認同公安機關的意見,但誰會保證下一次會是什麼結果。

所以人販子搶小孩那不是你該管的,那是公安部門的事,你應該報警處理。你打人販子那就不是6萬的事了,還打死了那就等著坐牢吧!對於我這全部資產沒有6萬的人來說,不敢管,是真不敢管,我還是老老實實的搬我的磚吧!


種地的秀才


“見義勇為”,確實屬於正當防衛,不用害怕的。

但是真的很難想象一拳或者一腳能夠擊殺一人。

正當防衛不管是法律條文還是各種解釋,都在強調“制止”。制止正在發生,制止正在危害的行為,制止犯罪行為。

這麼說吧,你奪下孩子,這個賊畏懼然後逃跑,不小心被別壓死了,你沒責任。車輛有一個叫做“無過錯”的責任,賠償10%,由交強險負責。

你受過專業訓練,奪下孩子之後賊向你動手,你可以制服他卻執意殺死,這個是要承擔責任的。(猜猜看是什麼來界定你是否有能力制服賊?)

如果你沒有類似訓練,但是慌亂之下全力一擊……這個是沒責任的。

更多的情況可能是,一位好心人把孩子奪回來,還了之後便走了。目擊的部分群眾把這個賊圍起來,一頓拳打腳踢……提供幫助的只有奪回孩子的人。


小瘋瘋34


天朝法官說了當然要負,火車上見義勇為要負責任,馬路上這些老傢伙自己摔到了要扶的人負責任,大半夜闖持刀闖人家裡行兇被人家自衛反殺要負責任,還有什麼做正義的事不要負責任的嗎?所以說要對人販子說,你好麻煩你把小孩放下,謝謝,你可以走了,這樣才不用擔心做大牢,請問天朝法官是應該這樣做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