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1 管理目的

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配發管理,預防工傷事故,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範。

2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有限公司。

3 定義

3.1勞動保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戴)的用品,簡稱勞保用品。

4 職責

4.1 安保部

4.1.1 根據GB11651-89《勞動保護用品選用規則》和各部門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性質,制定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見附件1),下發於各個部門。每年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更新,及時調整規範要求。

4.1.2 制定勞保用品清單(包括規格、型號、使用說明等)及其崗位配備清單。

4.1.3聯合勞保用品使用部門對採購部採購回來的勞保用品進行驗收,收集其相關資質。

4.1.4監督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貫徹和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4.2 採購部

4.2.1 根據《勞動保護用品選用規則》及其他相關質監規範進行採購。提供一般勞動保護用品的供方必須具有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產品合格證,提供特殊勞動保護用品的供方還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產品安全鑑定證。(特殊勞動保護用品經營單位須取得省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資格認證)。

4.3 各需求部門

4.3.1 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規定及要求及時申請勞動保護用品並按照規定配發使用。

4.3.2聯合安保部對採購部採購的勞保用品進行驗收,收集其相關資質。

4.3.3做好勞動保護用品發放領用記錄。

5內容與要求

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5.1 勞動保護用品類別

依公司職場作業的環境,公司個體防護用品種類包括: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焊接護目鏡和麵罩、激光護目鏡、耳塞、耳罩、防塵衣、防砸安全鞋、靜電防護用品、絕緣鞋、絕緣手套、焊工手套、棉紗手套、帆布手套、防高溫手套、耐酸鹼鞋、耐酸鹼手套、安全帶、安全帽等。

5.2 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

5.2.1 各部門依據實際使用需求以及《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確定需申請配備的勞動保護用品種類、數量並提交採購申請,經批准後由採購員予以採購。

5.2.2 採購部門根據生產及廠務、設備、機修、質量等部門提報的申請單,採購勞動保護用品,並對廠商資質進行評估,確保購買的勞動保護用品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5.2.3如有特殊情況需申請採購《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以外的勞防用品,申請部門需向安保部提出申請,經確認其用途及具體要求後按“5.2.1”執行,安保部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予以更新。

5.2.4 採購員將勞保用品採購回來後,安保部聯合勞保用品需求部門需進行驗收勞保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外觀是否有破損,相應的資質證書是否齊全,經查驗確認後方可發放。

5.3 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5.3.1 各需求部門應依照《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為每位員工配發相應崗位勞動保護用品,同時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領用記錄》(見附件2),列明具體領用人和發放數量、發放時間,且必須發放至員工個人,禁止代領,同時積極倡導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功能,正確佩戴方法等知識,員工在使用勞保用品前應按照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如因作業條件、環境調整而無法滿足崗位作業的勞動防護要求時,安保部應依據需求部門最新的崗位防護要求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予以調整、更新。

5.3.2各需求部門對勞動保護用品妥善保管,防止受損而影響其相應的保護功能,勞動保護用品丟失或者在使用期限內,發生破損無法達到其應有功能的,員工可按各部門的相關規定領取新的勞保用品。

5.4 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5.4.1 員工在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前必須熟悉其用法及注意事項;在作業過程中按要求正確使用。

5.4.2 化學品操作具體勞動保護用品的佩戴參考其所使用化學品MSDS的具體要求。

5.4.3 員工在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前需對其做必要的檢查,確保其防護功能的有效性。如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損壞,應及時上報要求更換。

5.4.4 員工參考《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針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及時申請更換。

5.4.5 安全部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稽核,發現不穿(戴)、錯穿(戴)、所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能起到相應保護功能等現象要求責任單位及個人立即整改。

5.5 勞動保護用品崗位配發標準其中需特別注意的有下列幾項:

5.5.1 凡作業場所噪音超過85分貝以上員工配發耳塞,作業場所噪音超過100分貝以上員工配發耳罩(8小時工作環境),操作超聲波設備亦需配發耳塞。

5.5.2 物流人員(叉車、拖車)必須穿戴勞保鞋。

5.5.3 膠水房、廢水處理等崗位需穿戴防酸鹼手套、防毒面罩、防酸鹼靴、防酸鹼圍裙。

5.5.4 絕緣手套和絕緣鞋除按期更換外,還應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絕緣性能的檢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絕緣性能複測。

企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


6 附件

6.1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No.: EHS-3-09-01

6.2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領用記錄】No.:EHS-3-09-0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