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程曦
4月13日,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消息,4月12日至13日上午,貴州7個法院依法宣判了一批涉黑惡案件,其中涉及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等犯罪行為。
烏當區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現將部分涉黑涉惡案件典型案例公佈如下:
案例
01
胡佔奎等14人涉黑案胡佔奎案
由畢節市赫章縣人民法院一審,2019年4月13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認定胡佔奎等人利用宗族勢力,通過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手段確立強勢地位,逐漸形成以胡佔奎為首、以宗族血源為紐帶的人數較多、骨幹成員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強迫交易、敲詐勒索、賭博、非法採礦等方式非法斂財,獲取經濟利益用以支持組織活動。該組織在赫章縣德卓鄉大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操縱、擾亂基層選舉,把持基層政權,殘害百姓,稱霸一方,在該地區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和經濟秩序。胡佔奎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3名被告人因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罰,其中1人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10人被並處罰金共人民幣八十餘萬元。
案例
02
鄧海桃等10人涉黑案鄧海桃案
由貴陽市烏當區人民法院一審,2019年4月13日烏當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鄧海桃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賭博罪受到刑事處罰,刑滿釋放後長期混跡於社會,以同鄉、親友等名義為紐帶,採取發放工資、提供住宿等手段拉攏社會閒散人員從事高利放貸等非法活動,逐漸形成以鄧海桃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收取高利貸款、爭搶工程、尋求“保護傘”過程中,多次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實施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非法獲利24萬餘元用於該組織活動。該組織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稱霸一方,破壞基層組織建設,共造成多人輕傷、輕微傷及財產損失,致多名被害人不敢報案、報案後又撤案,證人不敢作證,在烏當區內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烏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鄧海桃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9名被告人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至二年,並處罰金共人民幣四十餘萬元。
案例
03
朱興永涉惡案朱興永案
由畢節市納雍縣人民法院一審,2019年4月13日納雍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朱興永與楊佳駒、黃友華(均已判刑)等人經常糾集在納雍縣百興鎮一帶吃喝玩樂,出入該鎮“KTV”、酒吧等娛樂場所,為尋求精神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行為,逐漸形成以楊佳駒為首,朱興永、黃友華等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2014年以來,朱興永夥同楊佳駒、黃友華等人實施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百興鎮一帶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納雍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朱興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案例
04
周曾富、費明高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周曾富、費明高案由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一審,2019年4月13日鐘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六盤水市公安局鐘山分局特巡大隊輔警周曾富、費明高在被抽調協助辦理周某宇涉嫌犯罪案件期間,違反工作規定及保密協議,利用職務便利,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保護傘”,為周某宇與其家人傳遞案件信息,企圖幫助周某宇逃避處罰。鐘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曾富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費明高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因系從犯、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
05
李慶龍等10人涉惡案李慶龍案
由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法院一審,2019年4月12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何某(另案處理)糾集李慶龍、張海益等10人,以暴力手段,在興義市區域內多次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組織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李慶龍、張海益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因該團伙中部分成員在額頭上紋有眼睛或菱形圖案,該團伙又被稱為“天眼幫”。該犯罪團伙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興義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慶龍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其他9名被告人因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至二年、並處罰金等刑罰。
案例
06
劉勇等12人涉惡案劉勇案
由黔西南州興義市人民法院一審,2019年4月12日興義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2017年5月至9月期間,劉勇糾集楊天玉、張健等人在興義市轄區內,通過微信聊天尋找犯罪目標,先後7次用劉勇等人購買的“麻藥”摻入被害人所喝的酒中,待被害人飲用後精神處於亢奮或其他異常狀態下引誘其賭博,並在賭博過程中使用作弊工具,通過換牌等打假牌方式控制牌局輸贏實施詐騙。在詐騙完成後,劉勇又安排其手下將被害人強行拉到野外進行威脅、恐嚇,向被害人追收非法債務。劉勇將非法獲取的錢財進行統一管理和使用,逐漸形成以劉勇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興義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勇犯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11名被告人因犯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共人民幣四十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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