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有参公单位也有参公人员。
参公人员和公务员有区别吗?从管理模式和晋升、工资待遇、退休等,都是一般无二,看似没有任何差别,但实际上,参公分为各种情况,其个人待遇和公务员相比,联系各不相同。
1、党委序列的参公管理。《公务员法》规范的政府组成部门,同样使用行政编制的党委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法》实行后第一批登记为公务员的,是是政府组成部门里面的工作人员。同时,和第一批登记为公务员的政府组成部门一起,登记为参公人员的,就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统一使用行政编制,其晋升序列和管理模式相同,这一类参公人员和公务员没有任何区别,相互之间也可以自由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2、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参公管理。群团同样也是机关,其参公的模式和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基本相同。区别就是县区一级,由于党政机构数额限制,和行政编制的短缺,使得部分群团组织被定性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市以上的群团机关,基本都使用行政编制,参公管理,和党委序列没有区别。县区一级,工会、妇联、团委基本上都是使用行政编制,科协、残联、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却大部分使用事业编制,为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此一来,工青妇参公人员在党政机关之间可以自由转任,而科协等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则因编制类型不同,在一些地区存在一定的障碍。也就是说,因为机构性质和编制性质的差别,群团机关参公,分为了两种类型,但其参公管理不会因机构改革发生改变。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参公管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也是最早登记为参公的机构,其管理模式在全国来讲,都是比较统一的。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后,随之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实行“局队合一”的管理模式,定性为事业单位,列入参公管理。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也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参公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的参公属性,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
4、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参公管理中,最为混乱的,就是除以上三种参公类型之外,存在着因“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中,因党政机构名额限制,部分政府组成部门被设立为“事业局”,属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部分单位参公管理。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因政府或者部门授权,“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有的被批准参公,有的虽然申报,但却没有被批准。有的职能完全相同,邻县全批为参公单位,而自己却是纯事业单位。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被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今后将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这部分参公事业单位改革幅度最大。失去了承担的行政职能,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机构将不再参公,岗位也被设置为事业岗位。原来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人员,暂时保留享受参公身份和待遇,以待进一步深化改革。新进人员一律为事业人员,不再可能参公管理。
综上所述,党委机关参公和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群团里面使用行政编制的参公人员也和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使用事业编制的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类参公人员一样,改革后继续参公,部分省市对事业身份的参公人员转任党政机关行政岗位会有限制。变化最大的,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参公属性取消后,机构、岗位肯定为事业管理,但已经参公的人员身份如何转变,至今也未有定论,还在不断探索改革。部分省份只保留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人员参公待遇,个别省份还对原来实行职称管理,因参公中断的人员,认可其参公工龄为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可以直接评定更高级别。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化,这部分参公人员如何改革,短时间内就会有相关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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