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律师协会欲为涉黑律师林小青做无罪辩护,你们怎么看?

大漠少将军


律协无罪辩护就招人恨了?只要是法律赋予了他们这种辩护权,我们就应该尊重,这没什么需要讨论的,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人说话的权利,很多人对律师咬牙切齿,不知道这种恨来自于什么地方? 谁敢保证自己一辈子不需要律师?

还有人说,律师一切向钱看,但是,律师本身也是一种工作,也是养家糊口的手段,大部分律师的收入也只是处于中游,再者说, 这个世界上有哪种职业,不是向钱看的,不要把哪种职业标签化,也不要把那种工作和高尚联系起来,任何一种工作都只是谋生的手段。

至于说这个律师有罪无罪,只能由法官法律来裁判,舆论的导向,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的的裁决,希望大家慎言保持中立,有罪推定不是法治化社会应有的正常现象,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判决生效之前,应当做无罪推定。


大雪天冷


女律师被公诉引发全网民热议,在这里我也表达一下意见:

1、党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拉帮结派找山头,但这次号称有四十万人的律协居然指派分会负责为涉案律师作无罪辩护。有涉借协会之名向地方检法机关施压之嫌!同时明显的拉帮结派有违党中央建设法治精神,希望党中央关切该会举动。

2、涉案女律师多次前往派出所为涉黑公司调解、保驾护航,不可能对该公司涉黑一无所知。作为黑公司长年签约律师,公司的合同、业务、经营方式等不可能不参予其中,否则常年的律师费岂不白付。企业不是慈善家,况且这家悬黑恶势力。

3、律师理应为法律保驾护航,为民伸张正义,锄奸惩恶。但涉案女律师长期与狼共处,连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举报犯罪的义务都没履行,包庇罪不可推脱,何况知法犯法,更应罪加一等!

4、作为涉案律师所,不可能不知道属下职员所担任顾问的企业从事行业和操作,以及该律师在该企业介入深度。由此可见该律所应是共犯,建议最高检察院介入调查,以正视听!

5、由于本案由40万人的律协大张旗鼓为一个涉案女律师介入,这显然违背党中央严禁拉帮派找靠山的法治指导精神。恰恰也显示触动了个别派系利益,恳请最高公检法机关介入严查:背后还多少律师涉黑,为黑恶势力支招!

最后,强烈支持党中央打黑除恶,打倒严惩一切站在13亿人民对立面的恶势力!


流体力学酋长


历史上有几次是骂律师的?我记得老梁观世界说过一期,东北黑老大,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就是因为律师在调查中发现了刑讯逼供的环节,当时老百姓骂的很凶,但是,这确是中国司法的巨大进步。还有骂律师的是药家鑫案件,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掀起了社会波澜,导致网络暴力巨大升级,左右了判决结果。那是司法的退步。司法最大的进步是呼格吉勒图的案件,苗立律师收到全国网友的点赞,这是为什么?董伟枪下留人案的朱占平,张扣扣代理律师贾霆,都是虽败犹荣,获得广大网友的点赞。其实原因很简单,他们所站的角度都是为了代理人寻找从轻或者案件的真实漏洞,为当事人寻求更多的法律权利。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作案以后才请的律师。而青海林小青律师,她的性质有着天差地别区别,首先一点,她是该“套路贷”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就是说公司的合同范文以及合同是怎么样签署的应当十分的了解,并且通过法院起诉借款人,利用法律规定,恐吓,威胁借款人,以达到收款的目的。在总结一点,这名律师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你的收益是不是该公司的非法所得?你收入了非法所得就是获得了非法收益。难道不该判你吗?说白了,你就是一帮人打架手里的“砍刀,木棍”,你就是个工具,把非法的事做成合法的工具,难道工具就没有罪吗?如果这帮杂碎没有你这样的“工具”,事态能发展到今天吗?你相信法律更公正,我们作为普通大众,更相信法律公正。我现在就想奉劝律协,你们可以做最大努力,那是你们和当事人权利,但我希望,如果你们输了,就应当第一时间发布相关的致歉信息,因为这个案件是净化你们律师队伍的一个典型,你们要是赢了,就等于“套路贷”公司始终有一根救命稻草,请各位自重。


加勒比海带


其实这个案子在不清楚案情细节前真的是难以确定是焉非焉的。

首先,我们要肯定律师也是人,律师确实也可能会成为罪犯,可能因犯罪而被判刑。所以律师在适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金刚不坏之身。

其次,任何人包括涉嫌犯罪的律师,在法庭审理后判决生效前,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都假设是无罪的。所以除非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绝不能现在就把一个80后的小律师当作一个罪犯来看。这对她不公平!

第三,“套路贷”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环节极多,多套路多环节甚至多公司相互交织配合形成的长链犯罪行为。处于长链骗局每节链条的局部,并非每一个人都了解自己工作对于整个骗局的意义。也就是说,在一个有着长长链条的复杂诈骗案件中,可能会有很多人(包括公司员工和法务、律师)都只是真正犯罪策划者、组织者手中的工具。就像杀人犯手里的刀或者枪。作为工具本身,它不具有犯罪动机。只看它拿在谁的手里。刀在厨师手里切菜,在杀人犯手里杀人。

第四,整个社会,从来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道相长。“套路贷”也就是现在才被发现被确认是一种犯罪。前几年何曾听人说过这个名词?可见新型犯罪出现后,需要一个认识和总结的过程,然后才会在法律上予以反映出来。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没人是事前诸葛亮。也就不要腆着脸充当事后诸葛亮。作深恶痛绝态。80后小律师,即便在这当中因经验不足吃亏,可以理解。

第五,关键在于,80后小姑娘在执业中,对整个长链诈骗全过程是否“明知”?若她只是参与其中一个环节,处理对欠债对象的诉讼讨债,那么很可能她是无罪的。所谓“利用诉讼”实行犯罪,也就是“虚假诉讼罪”,也必须对这种诉讼的前提、实体债务的构成是虚假的,对这一点有“明知”。只有“明知债务是虚假”仍帮助客户进行诉讼的,才能构成犯罪。

所以,由于“套路贷”是新型的长链的复杂犯罪形态,80后小姑娘在其中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明知是虚假债务是故意制造的陷阱给债务人挖的坑,还拿着债务人签下的借据去诉讼讨债,是衡量80后小姑娘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水岭。

仅以我的经验来看,这个小律师很可能只管整理欠债材料打官司,对这些材料后面有着怎样复杂的心机,多数她云里雾里不知道。因此犯罪的主观故意很可能是欠缺的。作为犯罪四要素,主观方面不具备说明什么,那就是律协派出的律师要去研究准备的了。

值得玩味的永远是网民的群起而攻之。逆我者亡,顺我者昌。

发帖时就想着又会招来一群嗡嗡叫的那什么只会开骂的家伙。但若是看帖的如果赞同的,千万给点个赞,就是对作者观点最大的安慰和支持了!

若赞同,请千万点赞!!不在乎多少人骂娘,只在乎多少人点赞!🙏🏼🙏🏼🙏🏼


上海默石


为涉黑律师作无罪辩护,那只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怎么说,怎么做,那是律协律师的事,但如果“无罪辩护”就能洗脱罪名,无罪释放,除非法院是律协开的,法律是律协制定的,才有那种可能。律师的声誓雄纠纠,气昴昂,好像真的过了鸭绿江,律师的雄心用在当年当年打败美帝国主义战场上,令人可敬,令人可畏,但律师的心思用在邪道上,把自己学到的法律武器,对准国家法律机器,与法律宣战,为了几个糗铜子,为了显耀自已职业的“水平”,用尽吃奶之力,不惜一切手段组团为“本家”涉黑人员进行“无罪辩护”,是挑战法律的底线,是带了一个坏头,理所遭到群起而攻之。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宣传者,维护者,对法律是深知熟透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是对执法、知法者的惩罚。开口“无罪辩护”,闭口“一定打赢”也要顾及社会影响,现在的法律讲公正,公平,正义,不是用喊口号,打广告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如果这样下去,法律的判决结果事以愿违,律师自已遭打脸,誉毁颜尽,笑到最后的是法律的胜利!


1分3寸地


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无可厚非,但如果律师给犯罪行为出谋划策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法律就是律师们玩的明白

就像“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录音里面内容一样

“和着国家法律对你们有利的,你们就拿出来,对你们不利的你们就不执行。是这意思吧?”

《林小青被控诈骗、敲诈勒索案辩护意见》

里面内容太长了,我不是法律专业的,里面的很多东西不懂,我只说下面这一段,下面这一段是原文中节选的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一条法律规定表明,对于委托人涉及的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犯罪行为,律师即便知悉,也应该为当事人保守秘密,而不应该披露。因此,不能以律师明知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作为论证其与当事人成立共犯的理由。

“套路贷”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这是我听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话了

2017年5月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以来,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

“套路贷”违法结果的新闻都是假新闻?

《安康一公司“套路贷”逼迫他人并致其死亡》

《26岁女售货员陷套路贷 催债人群发合成裸照致其自杀》

《女子开店陷"套路贷":被逼拍下裸照 还遭催债人强奸》

“套路贷”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这是我听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话了

“和着国家法律对你们有利的,你们就拿出来,对你们不利的你们就不执行。是这意思吧?”


阿阿阿杰


律师是什么?在大众眼中“律师”是法律法规的精通者,是法律法规的宣扬者,是法律法规的拥护者。

可现实中有部分“律师”以钻法律漏洞、以突破道德底线牟利,这部分律师违法乱纪违背道德的行为间接性引导公众眼中的律师形象。

甚至在网络上有部分律师声称“律师”有特权可以隐瞒雇主的违法乱纪的行为,甚至可以助纣为虐,甚至法庭诉讼还可以歪曲撒谎,更甚者还可以使用伪造及假证据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某律师涉黑行为以及某省律师协会所谓的声援、支援以此来解决和洗脱这名涉黑嫌疑律师的罪名。

他们这是否向国家和人民宣布,“律师”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律师”可以无耻于道德之下吗?“律师”可以不被法律和道德约束吗?“律师”就能用其精法律之通为其牟利工具?为其洗脱罪名的武器?为其逍遥于天地间的硬翅膀?以法谋私 这跟官员以权谋私有什么区别?

我希望部分律师清楚中国不是美国,这里不是讼棍的天堂,难道仅凭一个小小的职业群体就敢与中国人民对抗,就敢与法律正义对抗吗?

有正义有良知的律师是法律的守护者,我甚至大部分人都爱戴。

以法谋私中饱私囊及沆瀣一气的坏律师终将被法律审判。



情陷旧时光


律师是什么职业?是维护法律公正的。律师受雇主的委托,使雇主避免违法和犯罪,是维护正义的。此律师明知道雇主是黑社会,在违法犯罪,搞套路贷,还以法律的名义去敲诈勒索被害人,所以此律师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你帮助违法犯罪人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你就是和违法犯罪人是一伙的,所以你是有罪的,说白了你也是黑社会的一员。是共同犯罪。我们应相信警方不会无缘无故的抓你。在全国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任何人员包括官员、警察、律师等等,不能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不要以为你是律师,就置身于法律之外。你犯了罪,一样会受到惩罚。

当地法院还没真正判他有罪,我们要以法院的判决作为依据。以上纯属个人见解,对错仅作为参考评论,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特此声明。


郎中62


我认为把律师提供一次正常的法律服务认定为涉黑是十分错误的!作为法律顾问一般是不会直接介入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因为主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律师代理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如果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就应当得到獲免,即使该律师明知这个诉讼所涉的民间借贷利息高于法定标准,那也仅仅是一个民事问题,与刑责风马牛不相及!否则,判决此案的法官不也就成了刑法上的“共犯”?!如果这个案件是犯罪,那么目前在扫黑除恶工作中那么多为黑恶犯罪人员辩护的律师不也都是他们的“共犯”了?!

我们坚决支持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精神,但是我们也要坚决反对任意扩大中央的精神、歪曲中央的精神!


江西宜丰杨连富律师


现代法治社会是一个有底线和红线的时代,对于底线和红线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逾越。

律师在过去很长时间来说是讼棍,名声不太好,那是因为那个社会本就不是一个正义正当、公正公平的正型社会。今日不同往日,现代法治社会,包括律师在内所有人所有机构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活动做事,维护社会正义正当、公正公平更是包括律师在内所有人所有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自古以来所追求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林小青律是否有罪,以事实为依据,由法律说了算。

所谓法律顾问应该是规范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或者机构的社会和市场行为必须是合理合法的,以达到规避因不懂法律法规而违反法律法规所带来风险的目的,避免违法违规成本,律师不应该与聘请律师的人或者机构同流合污干违法犯罪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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