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作者:阿正 来源公号:阿正评论(ID:cz-law2016)

陕西南郑,据北魏郦道元《水经注·沔水》引《耆旧传》语:“南郑之号,始于郑桓公。桓公死于犬戎,其民南奔,故以南郑为称”。

上世纪80年代,南郑县王坪乡三门村是贫困村。王家和张家的邻里关系非常和睦。王家陆续做过承包村中稻谷加工厂及生猪贩卖的生意,王父曾邀请张父参与经营,但合伙贩猪1年多以后,王父就不带张父了,两家便开始了生分。

王父是一个农村老好人,性格温吞善良。张母为人强势、脾气太大,遇到事情能从外面追着你骂,坐到你家里骂,同村人都怕她,都躲着她。两个家庭的矛盾逐渐演化为两个农村妇女之间的矛盾,最终王母与张母“关系不睦”。

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1996年8月27日,宁静的村庄里发生了一起命案。

王家有3个儿子:王大娃在另一个偏远的贫困乡做了4年接电话的文员,刚刚升任乡政府党政办主任。据说,王二娃在外地读农校,王三娃刚刚考上高中,兄弟两人正在家里过暑假。

王三娃1979年4月出生,系初中刚毕业的“在校学生”,时年17岁零4个月。

张家也有一对儿女:大女儿和小儿子,张子1983年1月出生,时年13岁。

那天傍晚,张母路过王家门前,朝王二娃身上吐唾沫,没有吐上,王二娃骂了一句“疯婆子”,之后,张母返回时,又朝王二娃脸上吐唾沫,这一次吐上了,王二娃非常气愤,扇了张母一个耳光,张母就破口大骂。王三娃闻讯赶来,也同张母争吵并撕打。

张女见状,回家拿来一根扁铁和一根扁担,将扁铁交给张母,将扁担交给张父。张母遂拿扁铁在王三娃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三娃头上流着血,即在路边柴堆里捡了一根木棒,迎面朝张母头上打了一棒,张母当场倒在地上。

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张母躺在地上几分钟,来了一辆车,车灯一照,张母爬了起来,后来两家各自去看伤,张母在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许死亡。之后,村干部向警察报案,王家父子3人被带走调查。

在案发现场,除了王家王父、王母、王二娃、王三娃及张家张父、张母、张女之外,还有李某某、郭某某两位证人。

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法,该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有明文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在当时的法律环境之下,正当防卫制度在很多地方都实际处于“沉睡”状态。不仅司法机关很少适用正当防卫,就连被告人和辩护人也都不懂得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

一个初中毕业生、一个未成年人,被一个强势的妇女持扁铁将头部打破流血,他是否有权利临时捡拾木棒予以还击,打且只打了一棒?

如果放到今天的法律环境之下,即使被告人、辩护人不提出正当防卫的辩解,估计检察官、法官都要主动研究一番正当防卫的问题了。

可在当时,大家对于“打架”似乎都没有正当防卫的意识。既然是打架,无论是依法还是按理,打伤的进医院,打人的进监狱。如果有人死亡,死者为大,打人的更应该进监狱了,这是毫无疑问的。

于是,王三娃、王父、辩护人以及法院都高度一致地认为,张母的性质只是“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

1996年12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对王三娃的定性是,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法院鉴于王三娃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能坦白认罪,王父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张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在一审之中,张父还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5万元,即使放在今天,这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

王父已支付丧葬费和其他费用8139.3元,陕西1996年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故法院判决再赔偿1500元,即共计赔偿9639.3元。1996年的9639.3元可不是个小数目,就算判决书也不得不记载,这是“巨额丧葬费用”。

一审宣判之后,王三娃和张父均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判决书生效之后,王三娃被送到陕西少年管教所投劳服刑,后于1999年减刑1年6个月,于2000年7月准予假释、8月18日释放,实际服刑3年11个月20天

如果不考虑正当防卫的可能性,1996年的判决应当是一份合法和公正的判决。

但是,据说这起案件从此在张子心中埋下了一颗仇恨的种子。

王大娃仍在政府工作,生前做到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主任,官至正科级。王二娃早年是林场工人,据说先买断工龄后又被返聘。王三娃出狱后常年在外,基本是过年祭祖扫墓才回来,且是当天回当天走,生前在西安打工。

张女出嫁后和丈夫在河北石家庄做米皮生意,至2018年已有7年没有回村探亲。张子初中毕业之后到新疆当兵,退伍后在多地兜转打工。

时隔22年之后,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热闹的村庄里再次发生一起命案,这一次震惊全国。

王家和张家是一前一后中间夹着王父兄弟家的房子。王家的平房略显破败,平常只有王父和王母老两口居住。张家在2007年和2013年花费十几万元分两次建了一幢两层楼房,平时也只有张父一人独居。

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就在这一天,张子在自家二楼观察到王家准备上坟祭祖,张子戴上帽子、口罩,拿上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大娃、王三娃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子持刀残忍杀死王大娃、王三娃,随后赶至王家将王父杀死。

王父殁年71岁;王大娃殁年47岁;王三娃殁年39岁。王二娃因没有回家而逃过一劫。

之后,1996年的案子被指司法不公。王大娃成了一手遮天、左右司法的“大官”;王三娃是给王二娃顶包的;附带民事赔偿太低;王三娃违法提前释放等等。

凶手张子35岁,非常幸运的是,他作案在一个互联网发达的时代,犯罪被演绎成了“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最后他被贴上了“司法不公,为母报仇”的标签。

在这个时代,凶手终于成为了“大英雄”。

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相比而言,王三娃是不幸的,他作案在一个互联网极不发达的年代,当年很少家庭有电脑,更不要说人人一部智能手机了。那个时候,司法和公众都还没有经过正当防卫的启蒙,大家还不知道正当防卫为何物,更不知道,原来对于没有精神问题的凶手也需要作精神鉴定。

今天,我们应该感谢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一系列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案件,正是它们推动了刑事司法文明的进程。如果王三娃是在今天作案,说不定他也能够成为正当防卫的“大英雄”。

但细思极恐的是,如果“王大娃”“王三娃”的“儿子们”此刻也埋下了一颗仇恨的种子,

先沉寂数年“卧薪尝胆”,再去重复“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他们是否会被贴上“司法不公,为父报仇”的标签,

是否也会成为下一个时代的“大英雄”?

一个17岁初中生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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