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毒販容留他人吸毒 數罪併罰獲刑又罰款

男子數次向他人販賣毒品,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終受嚴懲。近日,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犯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王昭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昭在其家中,以3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張大權冰毒0.5克。後被告人王昭又與曾坤、張大權一起在其家使用自制的冰壺吸食毒品;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昭以100元的價格賣給吸毒人員瀋海海洛因0.1克;2018年10月24日三原縣公安局民警抓獲被告人王昭時,現場繳獲海洛因2.4克、冰毒0.8克;2018年9月2日、9月12日、9月14日,在被告人王昭家中,吸毒人員張大權先後三次向朱文購買冰毒,被告人王昭與朱文、曾坤、張大權用王昭自制的冰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綜上,被告人王昭共向二人販賣毒品二次,分別為冰毒0.5克,海洛因0.1克,抓獲被告人王昭時現場搜繳海洛因2.4克,冰毒0.8克,共計毒品海洛因2.5克、冰毒1.3克。一年內容留三人吸毒四次。被告人王昭歸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交代了自己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另查,被告人王昭因犯盜竊罪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2017年11月8日刑滿被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昭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販賣毒品罪。且被告人王昭一年內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昭一人犯二罪,依法應數罪併罰。被告人王昭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昭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於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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