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生育的疾病

 結婚對於人來說是一輩子的大事,雖然現如今是崇尚自由的婚姻,但是如果有一些生育疾病的特殊情況,為了子女的身體健康,和家庭的幸福,以及可能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我國還是對有些情況作出明令禁止的,那麼,具體禁止結婚生育的疾病有哪些呢?

一、禁止 生育的疾病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 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於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准許結婚,1950年婚姻法曾規定禁止結婚,1980年婚姻法對此未加限制。因此,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不為禁止結婚的條件。

二、哪些情況禁止結婚

1、禁止 。以重婚作為結婚的禁止條件是近現代各國親屬立法的通例,被認為是文明社會的標誌之一。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果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表述方法,也可以認為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重婚的”婚姻關係無效。

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被確立為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禁止結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實行婚姻自由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三、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 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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