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律師協會欲為涉黑律師林小青做無罪辯護,你們怎麼看?

大漠少將軍


女律師被公訴引發全網民熱議,在這裡我也表達一下意見:

1、黨中央三令五申嚴禁拉幫結派找山頭,但這次號稱有四十萬人的律協居然指派分會負責為涉案律師作無罪辯護。有涉借協會之名向地方檢法機關施壓之嫌!同時明顯的拉幫結派有違黨中央建設法治精神,希望黨中央關切該會舉動。

2、涉案女律師多次前往派出所為涉黑公司調解、保駕護航,不可能對該公司涉黑一無所知。作為黑公司長年簽約律師,公司的合同、業務、經營方式等不可能不參予其中,否則常年的律師費豈不白付。企業不是慈善家,況且這家懸黑惡勢力。

3、律師理應為法律保駕護航,為民伸張正義,鋤奸懲惡。但涉案女律師長期與狼共處,連一個公民最基本的舉報犯罪的義務都沒履行,包庇罪不可推脫,何況知法犯法,更應罪加一等!

4、作為涉案律師所,不可能不知道屬下職員所擔任顧問的企業從事行業和操作,以及該律師在該企業介入深度。由此可見該律所應是共犯,建議最高檢察院介入調查,以正視聽!

5、由於本案由40萬人的律協大張旗鼓為一個涉案女律師介入,這顯然違背黨中央嚴禁拉幫派找靠山的法治指導精神。恰恰也顯示觸動了個別派系利益,懇請最高公檢法機關介入嚴查:背後還多少律師涉黑,為黑惡勢力支招!

最後,強烈支持黨中央打黑除惡,打倒嚴懲一切站在13億人民對立面的惡勢力!


流體力學酋長


首先說我不是律師。甚至很多時候認為律師非常討厭,把律師記者列為現在社會毒瘤。不過這件事上我支持律師。中央說不能拉幫結派,所以律師協會就是違反中央精神?那中國所有的協會更多,都是有罪?這純屬無稽之談。都不需要反駁。說女律師多次去派出所調解就是涉黑?那麼派出所調解是不是也是涉黑?參與調解就是參與犯罪?這個理由和神經病有什麼區別。女律師擔任企業顧問就必須知道企業違法行為?那長期擔任企業領導的,企業員工違法,是不是他們也有罪,也參與違法?律師是鑽法律空子,那是因為法律有空子可鑽,說明這個法律不完善,應該做的是修改完善法律,而不是去打擊律師。今天我們支持打擊律師,打擊律師協會。別的律師都老實了,以後檢察院說犯人什麼罪就同意什麼罪。那麼要律師幹什麼?檢察院永遠不出錯嗎?以後如果有一天,你被冤枉了,沒有律師敢站出來辯護,只敢唯唯諾諾的認可檢察院的說法。那時候你才會感到悲哀嗎?遲了,太遲了。


低調路過77


其實這個案子在不清楚案情細節前真的是難以確定是焉非焉的。

首先,我們要肯定律師也是人,律師確實也可能會成為罪犯,可能因犯罪而被判刑。所以律師在適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不存在金剛不壞之身。

其次,任何人包括涉嫌犯罪的律師,在法庭審理後判決生效前,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都假設是無罪的。所以除非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絕不能現在就把一個80後的小律師當作一個罪犯來看。這對她不公平!

第三,“套路貸”是一種隱蔽性極強,環節極多,多套路多環節甚至多公司相互交織配合形成的長鏈犯罪行為。處於長鏈騙局每節鏈條的局部,並非每一個人都瞭解自己工作對於整個騙局的意義。也就是說,在一個有著長長鏈條的複雜詐騙案件中,可能會有很多人(包括公司員工和法務、律師)都只是真正犯罪策劃者、組織者手中的工具。就像殺人犯手裡的刀或者槍。作為工具本身,它不具有犯罪動機。只看它拿在誰的手裡。刀在廚師手裡切菜,在殺人犯手裡殺人。

第四,整個社會,從來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魔道相長。“套路貸”也就是現在才被發現被確認是一種犯罪。前幾年何曾聽人說過這個名詞?可見新型犯罪出現後,需要一個認識和總結的過程,然後才會在法律上予以反映出來。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沒人是事前諸葛亮。也就不要腆著臉充當事後諸葛亮。作深惡痛絕態。80後小律師,即便在這當中因經驗不足吃虧,可以理解。

第五,關鍵在於,80後小姑娘在執業中,對整個長鏈詐騙全過程是否“明知”?若她只是參與其中一個環節,處理對欠債對象的訴訟討債,那麼很可能她是無罪的。所謂“利用訴訟”實行犯罪,也就是“虛假訴訟罪”,也必須對這種訴訟的前提、實體債務的構成是虛假的,對這一點有“明知”。只有“明知債務是虛假”仍幫助客戶進行訴訟的,才能構成犯罪。

所以,由於“套路貸”是新型的長鏈的複雜犯罪形態,80後小姑娘在其中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觀故意,明知是虛假債務是故意製造的陷阱給債務人挖的坑,還拿著債務人簽下的借據去訴訟討債,是衡量80後小姑娘罪與非罪的關鍵分水嶺。

僅以我的經驗來看,這個小律師很可能只管整理欠債材料打官司,對這些材料後面有著怎樣複雜的心機,多數她雲裡霧裡不知道。因此犯罪的主觀故意很可能是欠缺的。作為犯罪四要素,主觀方面不具備說明什麼,那就是律協派出的律師要去研究準備的了。

值得玩味的永遠是網民的群起而攻之。逆我者亡,順我者昌。

發帖時就想著又會招來一群嗡嗡叫的那什麼只會開罵的傢伙。但若是看帖的如果贊同的,千萬給點個贊,就是對作者觀點最大的安慰和支持了!

若贊同,請千萬點贊!!不在乎多少人罵娘,只在乎多少人點贊!🙏🏼🙏🏼🙏🏼


上海默石


律師是什麼職業?是維護法律公正的。律師受僱主的委託,使僱主避免違法和犯罪,是維護正義的。此律師明知道僱主是黑社會,在違法犯罪,搞套路貸,還以法律的名義去敲詐勒索被害人,所以此律師知法犯法,應罪加一等。你幫助違法犯罪人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你就是和違法犯罪人是一夥的,所以你是有罪的,說白了你也是黑社會的一員。是共同犯罪。我們應相信警方不會無緣無故的抓你。在全國掃黑除惡的大環境下。任何人員包括官員、警察、律師等等,不能成為黑社會的保護傘,不要以為你是律師,就置身於法律之外。你犯了罪,一樣會受到懲罰。

當地法院還沒真正判他有罪,我們要以法院的判決作為依據。以上純屬個人見解,對錯僅作為參考評論,不能作為法庭證據。特此聲明。


郎中62


律師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無可厚非,但如果律師給犯罪行為出謀劃策那性質就不一樣了!

法律就是律師們玩的明白

就像“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錄音裡面內容一樣

“和著國家法律對你們有利的,你們就拿出來,對你們不利的你們就不執行。是這意思吧?”

《林小青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辯護意見》

裡面內容太長了,我不是法律專業的,裡面的很多東西不懂,我只說下面這一段,下面這一段是原文中節選的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這一條法律規定表明,對於委託人涉及的並非“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其他犯罪行為,律師即便知悉,也應該為當事人保守秘密,而不應該披露。因此,不能以律師明知其當事人的犯罪行為,作為論證其與當事人成立共犯的理由。

“套路貸”不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這是我聽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話了

2017年5月青海合創匯中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以來,採用欺騙、恐嚇、威脅、滋擾糾纏、訴訟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利息低、無抵押、放款快”為由招攬到客戶。在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收取上述各種費用的名義扣減貸款,使被害人實際收到的貸款本金遠低於合同約定的貸款數額。

“套路貸”違法結果的新聞都是假新聞?

《安康一公司“套路貸”逼迫他人並致其死亡》

《26歲女售貨員陷套路貸 催債人群發合成裸照致其自殺》

《女子開店陷"套路貸":被逼拍下裸照 還遭催債人強姦》

“套路貸”不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這是我聽到的2019年最大的笑話了

“和著國家法律對你們有利的,你們就拿出來,對你們不利的你們就不執行。是這意思吧?”


阿阿阿杰


律師是什麼?在大眾眼中“律師”是法律法規的精通者,是法律法規的宣揚者,是法律法規的擁護者。

可現實中有部分“律師”以鑽法律漏洞、以突破道德底線牟利,這部分律師違法亂紀違背道德的行為間接性引導公眾眼中的律師形象。

甚至在網絡上有部分律師聲稱“律師”有特權可以隱瞞僱主的違法亂紀的行為,甚至可以助紂為虐,甚至法庭訴訟還可以歪曲撒謊,更甚者還可以使用偽造及假證據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某律師涉黑行為以及某省律師協會所謂的聲援、支援以此來解決和洗脫這名涉黑嫌疑律師的罪名。

他們這是否向國家和人民宣佈,“律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嗎?“律師”可以無恥於道德之下嗎?“律師”可以不被法律和道德約束嗎?“律師”就能用其精法律之通為其牟利工具?為其洗脫罪名的武器?為其逍遙於天地間的硬翅膀?以法謀私 這跟官員以權謀私有什麼區別?

我希望部分律師清楚中國不是美國,這裡不是訟棍的天堂,難道僅憑一個小小的職業群體就敢與中國人民對抗,就敢與法律正義對抗嗎?

有正義有良知的律師是法律的守護者,我甚至大部分人都愛戴。

以法謀私中飽私囊及沆瀣一氣的壞律師終將被法律審判。



情陷舊時光


我看了一下這幾天某律師涉嫌涉惡的新聞,發現支持某律師和支持嚴查嚴辦某律師的是兩邊倒,而且非常明顯的是支持某律師的大多數都是律師,而且支持嚴查嚴辦的都是老百姓。支持者為什麼大多數都是律師呢?這就很明顯了,大家應該心裡也能明白是什麼事了。

當然,我們承認有一半的律師還是好人,但另外一半真的不怎麼樣。律師費過高也是事實,現在打官司已經成為富人才能做的事情,而沒有錢又有冤情的人只能吃啞巴虧。還有,富人們就算贏了官司可在內心裡也並不會心甘情願的感謝律師們,因為律師們的費用高的讓富人們心疼!

為什麼某律師被公訴就好像是觸碰到了某些人的底線?為什麼某律師被公訴老百姓拍手叫好?那是因為很多律師們已經為了錢不再堅守道德底線了。

而某律協,你們現在要做的應該是及時糾正一些人的錯誤,而不是急於去為某律師爭取無罪辯護。要知道,沒人想去動誰的奶酪!為何你們要急於去護住那塊奶酪呢?


sz福至心靈


為涉黑律師作無罪辯護,那只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怎麼說,怎麼做,那是律協律師的事,但如果“無罪辯護”就能洗脫罪名,無罪釋放,除非法院是律協開的,法律是律協制定的,才有那種可能。律師的聲誓雄糾糾,氣昴昂,好像真的過了鴨綠江,律師的雄心用在當年當年打敗美帝國主義戰場上,令人可敬,令人可畏,但律師的心思用在邪道上,把自己學到的法律武器,對準國家法律機器,與法律宣戰,為了幾個糗銅子,為了顯耀自已職業的“水平”,用盡吃奶之力,不惜一切手段組團為“本家”涉黑人員進行“無罪辯護”,是挑戰法律的底線,是帶了一個壞頭,理所遭到群起而攻之。律師是法律的守護者,宣傳者,維護者,對法律是深知熟透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這是對執法、知法者的懲罰。開口“無罪辯護”,閉口“一定打贏”也要顧及社會影響,現在的法律講公正,公平,正義,不是用喊口號,打廣告的方式引起社會的關注,如果這樣下去,法律的判決結果事以願違,律師自已遭打臉,譽毀顏盡,笑到最後的是法律的勝利!


1分3寸地


只想說說林被定罪的可能性?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林明知他人犯罪,而仍然提供幫助,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屬於幫助犯,毫無疑問,構成犯罪。

第二,林小青及其辯護人均作無罪辯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判斷一個案子夠不夠成犯罪是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不是單靠口供判斷。行為人不供述,只要其他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同樣可以定罪。所以,林小青能不能定罪,她自己如不如實供述影響不大,注意,不是還有其他十多個同案人認罪嗎?如果其他同案人一直指認林小青明知犯罪,而幫助他們實施套路貸某個環節的幫助行為,或是有其他證據證實林小青明知而實施幫助行為,對不起,林仍然會面對處罰。有沒發現,辯護詞裡面沒有提及其他同案人如何供述林小青的行為的。

第三,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前提下,現在的案件質量比以前確實好了很多。林的案件經過逮捕、起訴,已經到了判決的階段,且三級檢察機關均關注此案。以他們的智慧和麵對處理律師身份被告人的謹慎,案件既然起訴,想必有充分的證據。

第四,作為一個企業的法務,很難說不了解企業從事的什麼事情,而且在套路貸中,林的律師身份,難道看不出其委託的公司從事的什麼勾當?難以讓人信服!

綜合以上幾點,個人認為:林被定罪的可能性較大。個人猜測,如有不當,請見諒!


釋法說理


律協肯定是要依法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了!請各位噴子看好是“依法”。

如果律協真的派出律師為涉案的女律師辯護,也不值得大驚小怪。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經法院審判之前,都不是罪犯。其都有自我辯護和委託他人辯護的權利。

如果律協真的派出律師為涉案的女律師辯護,你以為律協會是胡來嗎?向各位普及一下,律協中有許多專業委員會,包括刑事業務專業委員會,還有細分為金融犯罪專業委員會的。

律協派出的律師的專業水平哪是那些網絡噴子可比的。請注意,在我們律師行當裡說“專業水平”可不是不顧事實胡攪,也不是指善於玩法律詞彙和法律概念。律師的專業水平至少包括律師蒐集證據、運用證據,依據證據判斷事實的水準。這個本事是律師多年執業長期磨練的結果,不是讀讀法條就會有的本事。

事實是,這些年律師執業的合法權利被不斷被侵犯並不是個例,各個律協在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方面做的並不夠。

如果律師執業的合法權利被不斷侵犯,對於普通百姓並非是什麼好事。

個別律師和打著律師招牌的的人的各種劣跡,並不能代表全國四十多萬執業律師。各地律協每年都有對違法違規律師進行處理的案例。

黨中央領導我們建設小康社會是依法治國的社會。律師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不可或缺的制度。那些以個別律師的錯誤和劣跡為由貶低整個律師隊伍,並進而貶低我國的律師制度的人,說他們是境外敵對勢力攻擊中國的自帶乾糧的噴子,一點也不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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