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告破

昨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大队办案民警依法对“4·13”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张某刑事拘留。

4月13日20时45分许,乌兰察布市男子张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黑色奔驰牌轿车,沿新城区公交五公司东巷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康小区东门(加禾商城)处与一女性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张某没有停车救人,直接驾驶肇事车辆继续向北行驶至110国道交会处,右转弯沿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毫沁营村路南的一家洗浴城,与朋友见面后将机动车隐藏于新城区烈士陵园西侧巷内,卸掉车辆牌照,折叠藏匿于车内。次日凌晨零时16分,肇事车辆所有人陈某向警方报案称,其朋友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向警方提供了其联系方式。经办案民警调查确认:张某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且张某对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分析报告结果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张某无证、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违法犯罪事实确凿,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被刑事拘留。(记者 苗欣 通讯员 王永明 栗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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