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非法行醫罪量刑處罰

怎麼對非法行醫罪量刑處罰

沒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為他人治病,多數情況下就會構成刑事犯罪——非法行醫罪。但在具體定罪處罰之前,需要先對非法行醫進行認定,大家知道是如何認定的嗎?而非法行醫罪的量刑又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

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非法行醫罪

1、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2、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這三罪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3、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二、非法行醫罪怎麼量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是指: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非法行醫罪的量刑標準是有多個幅度的,其中一般情節的話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如果造成了患者死亡的話,那麼最高可以處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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