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麼忍,要麼狠?對拆遷評估報告不滿意時怎麼辦?

當拿到一份不符實際,明顯偏低的房屋評估報告時,你會怎麼辦?是忍下這一口氣,默默接受?還是衝冠一怒,開始抵抗拆遷?評估作為整個徵收項目的重要一環,是最後能夠得到多少補償的最直接依據,所以要想拿到合理的拆遷補償,必須重視評估報告。

要麼忍,要麼狠?對拆遷評估報告不滿意時怎麼辦?

那麼首先,評估公司如何選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評估機構應當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則由徵收方組織被徵收方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是採用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選取。

這一規定代表了三層意思,即首先意味著被拆遷人具有實體上的選擇權利,反過來說也代表徵收方具有相應義務,在實施徵收時需要正式告知被拆遷人具有這一權利。最後還意味著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徵收方有義務組織被徵收方投票或搖號選取評估機構,而不能獨斷專行,自行選擇評估機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徵收方為了儘量控制評估結果,在實務中往往不願意將選擇權主動交給被拆遷人,或是直接跳過選擇程序,直接安排其選取的評估公司進場開展工作,或是利用被拆遷人不瞭解評估領域的實際情況,主動提出可以推薦評估公司。此時正式的徵收尚未展開,雙方對補償的爭議也還沒有暴露,被拆遷人容易出於相信的心態,就任由徵收方安排,結果主動放棄了自身權利。

但是需要被拆遷人重視的是,評估作為整個徵收項目的重要一環,是最後能夠得到多少補償的最直接依據,如果輕視這一點,從評估公司的選取開始就沒選取到能夠保證獨立公正的機構,就容易被徵收方牽著鼻子走,難以獲得合理補償。

要麼忍,要麼狠?對拆遷評估報告不滿意時怎麼辦?

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怎麼辦?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並提出書面申請,指出問題。

若複核後仍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當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若對鑑定仍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確認補償決定無效。

這一規定有一點需要注意,即每一次申請複核的期限為收到上一結果的10日內,如果超過這一期限,就相當於放棄這一權利。

要麼忍,要麼狠?對拆遷評估報告不滿意時怎麼辦?

如最高院第二批徵收典型案例中就有這樣的情況,原告對政府拿出的評估報告不聞不問,政府提醒其可以提出異議也無動於衷,待依據評估報告得出補償決定後又突然向法院起訴補償決定違法,最終被法院駁回。法院依據的正是原告在法定期限內一直“躺在權利上睡覺”,時效過後就無法再行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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