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男子周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持刀暴力威胁户主。近日,周某因犯抢劫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刑。
2013年11月4日下午,周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刑)驾车途经京山市杨集镇王封岭村一村民家门前时临时起意盗窃。刘某甲翻墙进入村民家中翻找财物,周某、刘某乙在外放哨。被盗户主回家发现后,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划伤户主,并逃出与刘某乙、周某汇合。当被盗户主捡起木棍追赶时,周某拿出一把弹簧刀威胁村民,刘某乙趁机驾车带周某、刘某甲逃跑。经鉴定,村民家中被盗财物价值105元。
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12月18日,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由于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遂判决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同时,关于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通讯员范雪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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