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出售、收购鹦鹉而获刑的案件频有发生,但为什么还有人违法收购和出售鹦鹉呢?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近期又办理了一起收购、出售鹦鹉的案件,本是爱鸟人士的王某为何成为了被告?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随意交易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西安市莲湖区西仓鸟市,西安市雁塔区经二路鸟市,收购各种鸟类144只,在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所经营的宠物店进行出售。其中5只绿颊锥尾鹦鹉(又名小太阳鹦鹉)系王某于2018年4月12日、4月15日从他人处收购。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括号(CITSE)附录二物种。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3月7日,西安铁检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定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起初王某认为自己是爱鸟人士,将鹦鹉收购和出售并大量的人工繁殖,是对鹦鹉的保护,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检察官告诉王某:“鹦鹉是社会性很强的动物,像本案中这种私人繁殖的鹦鹉后代,根本没有野外生存能力。我们保护动植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存这个物种,更重要的是保护生态平衡。人工繁殖得再多,对于保护这个物种、保护这个物种所在的生态环境,都是于事无补的。这些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个体,往往对挽救野外种群不起作用。熊猫、老虎即是如此,很可能造成一个地区的生态失衡。如今,由于宠物贸易对野生种群造成的巨大压力,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纷纷制定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过去能随意抓捕、饲养的野生动物,如今再染指,就触了法律的红线” 。 听完这些,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表示愿意认罪伏法。
检察官普法:
“鹦鹉”是鹦形目三百多种鸟类的统称,多种鹦鹉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评定为濒危、极危,甚至还有许多种类已经灭绝。几乎所有种类的鹦鹉,都在我国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保护范围内。在我国,只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即玄凤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这5种鹦鹉,被列入《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私人可以进行交易。其他所有种类的鹦鹉,如果没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是不能买卖的。文字:强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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