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口煤业安全生产违法被重罚25万元

日前,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消息,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因多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被罚款总计25万元,另有违法行为具体责任人1人被判罚款1000元。

据了解,该矿5307工作面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轨道顺槽、皮带顺槽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冲措施,5307 工作面轨道顺槽、皮带顺槽爆破地点、爆破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均未设置压风自救装置,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井底车场平巷人车双轨巷道乘车场未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不符《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矿井 4307 工作面轨道顺槽、回风顺槽没有安设人员位置监测分站,不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2007)5.1.1规定。

以上共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该矿煤矿-990m 水平运行8台机车,安装使用的KJ293矿井机车运输监控系统自 2018 年 8 月出现通讯故障,系统功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同时,该煤矿于2018年4月14日、7月26日、10月7日、11月1日分四批次发放的 140盏、180盏、200盏、110盏共630盏 KL4ML(C)型号的矿灯,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 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并且,煤矿现场提供的井下作业地点没有包括 5306工作面(正在回撤)、9302回采工作面(已形成,未安装);提供的采煤日报表显示,综采一区 1月 25日、26日、27日、28日在 5306工作面生产,经核实这期间在 5307工作面生产;充填工区1月29 日、30日、31日在 6304工作面生产,经核实这期间在 5307工作面生产,提供的采煤日报表资料不真实;以上情形,煤矿有关人员提供了虚假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除此之外,该矿4307工作面经评价为中等冲击危险、强冲击危险区域,瓦斯检查员、矿压观测人员、潜水泵司机、测风工不定期进入作业,现场没有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并设立管理站,进入该区域作业的部分职工没有穿防护服。

上述行为,不符合《唐口煤业公司采掘工作面人员准入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给予郭某胜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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