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23日分組審議草案時,委員烏日圖建議“藥品價格調查制度”入法。
烏日圖表示,“藥品價格一直以來是社會關注的問題,也是看病貴的重要因素。國家對藥品不實行政府定價並不代表不應該對藥品價格進行干預,現在的表述是‘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我覺得‘必要’還不夠強,應該改為‘應當建立藥品成本價格調查制度’”。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胡梅英提出,“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應修改為“國家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應當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因為現在有些短缺藥品存在藥價虛高的情況。以前都說醫療機構15%的藥品加成造成藥價虛高,現在經過公立醫院改革,全面取消了醫療機構的加成,但是現在仍然存在藥價虛高的情況。所以建議藥品申報上市時對價格進行成本核算,同時規定流通環節的合理價格,避免虛高”。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周海波則認為,“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調查”應改為“依法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必要時’這裡表述可能會使藥品監管部門偶爾開展藥品成本價格調查,由此就無法充分了解數量龐大的藥品成本,價格監管就缺乏科學根據,難以起到實效,很可能就成為一種擺設。藥品價格虛高仍然有市場。調查價格只是必要時偶爾進行,必將為藥企帶來尋租空間,滋生腐敗”。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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