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劳务外包可以差额征税吗?

Adoptionist


差额征税是营改增的产物,针对一些特定的业务项目,税务法规允许纳税人采用差额征税,避免营改增后有些行业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

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项目比较多,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差额征税的,但是 ,要注意,这里的差额征税是指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是做建筑服务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料项目”、“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那么,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项,也是一种差额征税的形式。


所以,楼主要确定是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还是建筑服务总包分。两者在实际采用差额计税是是有差异的,实际开发票也会很不一样,劳务派遣服务不得全额开票(差额开),而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项目,是可以全额开发票的。


劳务派遣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尾气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为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A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征税,适用征收率5%。假设合同含税销售额为200 万元,可以扣除的人工成本为150万元。

那么,A公司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50)/1.05*0.05 = 2.38万。

当然,因为实际只针对差额部分缴纳的增值税,所以,A公司在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有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

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房地产公司将一项工程以“清包工”方式发包给B公司,工程造价500万,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

B公司采取简易计税,B公司收到工程款800万元,开具发票上的税额为 500/1.03*3%=14.56万元,(按照500万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为14.56万元)
而B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差额纳税 =(500-200)/1.03*0.03=8.74万元。
这种业务场景,B公司是差额纳税,但房地产公司还是可以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B公司的税赋,又不影响房地产公司抵扣进项税。

康愉子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如果是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差额征税。

根据你的描述难以准确判定你是人力资源外包还是劳务派遣。如果是人力资源外包可以实行简易征收差额征税,具体政策如下:

(财税〔2016〕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执行时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到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人力资源外包代理类公司只能适用“差额征税”,这一点与劳务派遣业务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人力资源外包的公司仅只收取服务费,该部分服务即为收入。也就是说,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公司的一般纳税人有两种增值税计税方式:一种是适用差额征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另一种是适用差额征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人力资源外包业务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征收率为3%,不存在征收率5%的情形。

附:人力资源外包和劳务派遣相关定义。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和职能外包出去,交由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比如部分企业将招聘生产一线工人,发放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事项外包给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按人头和事项支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用工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签订用工劳务合同的主体是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之间,而不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人员订立劳务合同,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并由其他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被派遣员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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