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2011年,國務院頒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這是所有房屋拆遷徵收活動的執行依據,亦是明確被徵收人與徵收人權利與責任、義務的依據,本文將總結《條例》中被徵收(拆遷)人所享有的權利,讓更多地人瞭解房屋徵收拆遷的流程,願社會少一點紛爭,多一點寬容。

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一、享受知情權。

(一)《條例》第十條,補償方案應公示的知情權。

一個徵收拆遷項目中的《補償方案》,直接關係到所有被徵收拆遷人的利益,補償方案的合理程度是順利檢驗項目的依據。

(二)房屋徵收決定公佈後的房屋調查結果,以及房屋徵收分戶補償情況。

徵收拆遷活動中,前期對於一些權屬資料不清,或者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需要走認定程序,例如一個房子被認定為違章建築。

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二、享有監督權。

(一)根據《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三)《條例》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也就是說我們在整個徵收活動中,可以行使監督權,對項目程序、流程、補償標準、補償內容等等進行監督。

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三、享有選舉權。

《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這裡的補償價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選取,不再由政府或者相關單位指定,被徵收人行使選舉權,可以選擇一家社會口碑良好的估價機構,有利於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的價值評估更加公平、公正。

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四、享有申辯權與申訴權。

(一)《條例》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舉個簡單的例子,讓大家更好地理解,當你發現徵收決定公告中的所定性你這裡是棚戶區,需要進行棚戶區改造,而此定性與事實不符時,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這裡是一個重點,大家在面對徵收拆遷的時候,房屋評估價值是由估價機構評估確定,那麼這個價值是否合理合法,直接關係徵收雙方的利益。

(三)《條例》第二十五條,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政府對你下達了徵收補償決定,如果你不進行上述申辯與申訴,選擇置之不理,您可能會面臨著司法強拆。

此外,依照《條例》規定,被徵收拆遷人所享有的參與權大大增高,可以參與項目開始前的立項是否合理,可以參與項目前期的補償方案制定,提出合理合法意見與建議;可以參與項目中期的對補償結果的認可與否等等。

你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擁有這些權利!

各位,作為被徵收拆遷人,應及時全面行使自己在房屋徵收拆遷活動中的權利,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理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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