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辽报君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当天,
辽宁九地法院公开宣判39件涉黑涉恶案件,涉及227名被告人,分别被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至判处24年有期徒刑不等刑罚。据了解,集中宣判的39件案件分布沈阳、大连、鞍山、辽阳、锦州、葫芦岛、盘锦、朝阳、铁岭9个地区。其中,3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6件为恶势力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227人。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夏铁刚等28人涉黑案社会关注度较高。法院认为,夏铁刚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大肆进行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首犯夏铁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罚金2028万元。
据介绍,为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将庭审变成法治教育社会“公开课”,各地法院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旁听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宣判。
辽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学群表示,对涉黑涉恶案件采取集中宣判方式,就是要彰显辽宁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以办案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下一步,辽宁法院将进一步加速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加大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宣传力度。
案例
瓦房店法院宣判一起30人涉黑案,最高获刑24年
4月25日上午,瓦房店市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干扰其他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瓦房店市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关某某等2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
盘踞在沈阳文官村的一恶势力团伙获刑,主犯被判11年
4月25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潘某等8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于某、王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纠集于某等人长期在沈阳市皇姑区文官村等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为首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纠集他人多次强行索取财物共计8.9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潘某又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多人受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又纠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侵害公民健康权;又纠集他人实施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对被害人谩骂殴打等违法行为。
被告人潘某、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共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三起、敲诈勒索犯罪六起、寻衅滋事犯罪二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纠集被告人于某、赵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潘某、潘某某为首的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以及其他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恶势力犯罪。为消除恶势力犯罪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应从严惩处。依法认定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如需转载,请与辽宁日报联系。未经辽宁日报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閱讀更多 遼寧日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