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职工与领导喝酒死亡,警方:死者饮酒二两,席间无冲突,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协商善后事宜。你怎么看?

用户139914560


聚众喝酒有风险,同桌饮酒需谨慎。这个案子似乎在法律上没有大问题,同桌饮酒者没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首先这个案例应该不涉及公款吃喝。据报道,虽然死者是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这个酒局是他们私下组织的,也不是利用公款或者和管理对象喝酒。所以在纪律方面没有问题。这就解决了最大的一个问题。

其次从案件细节来看,这个案子中同桌饮酒的人不需要付法律责任或者说没有法律上的赔偿义务。我们以往看到的同桌饮酒最终赔偿的案例,要么是同桌者有劝酒的行为,要么同桌者在有人醉酒后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同桌饮酒者有一定的过错存在。而本案中,死亡者喝喝二两白酒,同桌者没有劝酒斗酒行为,也没有发生争吵。在死亡者倒地后,同桌者及时呼叫了救护车。看不出同桌饮酒者有何过错,所以在法律上,同桌者肯定是没有责任的。自然也不需要赔偿。

回到现实中,国法之外另有人情。同桌者没有法律责任,但必要的补偿估计也是少不了的,谁叫你们是同桌喝酒的呢?所以同桌喝酒须谨慎。其实我也不太理解,难道以后喝酒前要先签个免责声明么?


律师独角兽


聚会喝酒本来是调解气氛,谁也不曾想到发生意外死亡事件,事件发生了,聚会的人员谁也躲不过去。


有段时间在企业工作,期间也参加一些饭局,记得某次饭局一位女同事拿起一杯红酒“一饮而尽”,在为她的酒量喝彩之时,也是深深的担忧,大家一看这位女同事比较“能喝”,“放得开”,纷纷过来劝酒,之后,女同事喝的酩酊大醉……

恰好我们租住在一个小区,一起回到公寓,女同事连吐在哭,嘴里叨唠着“我上个学不容易,在村里……”虽然我不齿她的行为,但是为之动容。



大家看完通报,相信是和我有同一感觉的,又不是过节,又不是亲戚,几个关系比较好的同事聚在一起喝点小酒,估计是没有人信的,相信酒桌之上的未必是朋友,但是出了事儿,谁都不可能拍拍屁股走人,哪怕是人道主义补偿也是需要的,想来对于死者是无妄之灾,然而参与聚会的人又何罪之有呢?

对于此事,我想每个人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秘语相传


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同饮者在法律上也许不用承担责任,但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中,无论如何也免不了人道主义赔偿。

据报道,4月20日,甘肃兰州七里河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通报称,4月12日,兰州市七里河区卫健局宣教中心干部高X众通过其单位办公室主任杨Ⅹ宏,联系高X珠等人相约晚间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今X斋”茶楼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X众饮酒几杯后,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待急救人员赶到时高X众已死亡。

事发接警后,兰州建兰路派出所、公安七里河分局技术大队警察第一时间赶赴省中医院现场,将涉及相关人员全部带回调查,并对“今X斋”茶楼进行了现场勘查,调取查看了监控录像。经调查初步结果如下:高X众等人于4月12日下午19时至19时30分许,开始聚餐饮酒,至21时30分许,高X众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高Ⅹ众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同饮者并不负有赔偿责任。因为相约饮酒属于正常的民事交往活动,大家一起聚餐是好意施惠的情谊关系,所以同饮者不能动辄得咎,否则便会对民间风俗造成影响。更何况,事发当晚同饮者也不存在劝酒、逼酒行为,高X众仅仅喝了2两酒便突发不适,这显然是出人意料的。另外,在发现高X众突发不适后,同饮者立即展开了施救行动,所以并没有什么过错。因此,这起事件更像是意外事件,同饮者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当然,考虑到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同饮者肯定是“难辞其咎”,尤其是组织这场饭局的领导杨X宏。即使是为了息事宁人,他们也愿意承担部分经济赔偿责任。更何况,就算这事闹到法院,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让同饮者对死者家属适当补偿。

所以,聚会有风险,喝酒需谨慎。


冰焰


这又是一个因为喝酒引发悲剧。根据最新的报道,兰州七里河区卫健局宣教中心干部高某众,通过单位办公室主任杨某宏联系其他几人相约到茶楼聚餐饮酒,在席间高某众饮酒几杯后脸色长白,身体不适,同桌人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待急救人员赶到时高某众已经死亡。



高某众为当地爱卫会工作人员,34岁,由于爱卫会与卫健局合并,刚去上班4天。根据警方调查,高某众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也没有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目前,7名参加聚餐人员正在与家属积极协商解决善后问题。

中国人有着悠久的酒文化,很多事情都是通过酒桌来表达和办理的,因为朋友,同事相约聚餐饮酒也是经常的事儿,在我们的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特别是这起悲剧,大家相约聚餐饮酒,更像是一场新同事间交流感情的聚会,而聚餐饮酒的召集人还正好是死亡的高某众。按照以前出现过聚餐饮酒造成人员死亡的相关判罚,这次参与聚餐饮酒的7人,或多或少的要拿出一定的费用来用于高某众的善后,因为聚餐饮酒的提议者是其本人,并且在酒桌上有没有劝酒,争吵打斗行为,因此参加聚餐的7人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公务人员和党员干部,这其中还有党员领导干部,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党员的纪律处分条例,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的。


懂知识的小胖子


经过对该起饮酒造成意外死亡的事件分析,7名聚餐当事人不存在恶性劝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出于对同事的人文关怀,可能会拿出一些人道补偿。不过这桩饮酒导致公职人员死亡的深刻教训,也给众人敲响了一记警钟,饮酒一定要适量,尤其是身体健康状况不允许时,千万不要在酒桌上“拼酒逞强”。

4月20日,兰州七里河区委宣传部通报称,4月12日,该七里河区卫健局干部高某与单位领导数人聚餐饮酒。席间,聚餐人员发现高某脸色苍白,身体不适,及时拨打120电话,急救人员赶到时高某已死亡。目前,7名聚餐当事人与死者家属正积极协商解决善。

根据当地警方调查披露,高某饮酒大约二两左右,血液检测指标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间未发生争吵和打斗行为。

有一个细节需要指出,当地公安部门为进一步查明死亡,需要对死者进行病理解剖。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高X众家属却称需要商量是否进行病理解剖,截止目前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病理解剖申请。

家属意外饮酒死亡,且饮酒并未过量,而家属却迟迟不愿意配合警方进行病理解剖,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死者高某确实存、抑或是隐瞒了一些不宜饮酒的病因。譬如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肝脏疾病、糖尿病等。否则一个身体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因区区2量小酒丢掉宝贵性命。

医学研究表明,高血压心脏病患者应该戒烟(限酒)。酒精的摄入不仅会增加高血压并发心脑血管病,而且严重时会导致心梗、脑梗或猝死;对于患有严重肝病的患者而言,喝酒无疑是致命的。因为酒中含有主要成分为乙醇(俗称“酒精”),酒精主要是通过肝脏代谢、解毒的,进入人体后可加重肝脏负担,严重影响肝脏正常的功能,造成肝损伤,危害健康,严重者能引发肝衰竭、肝脑病导致患者丢掉性命;糖尿病患者也不能喝酒,因为喝酒会加重糖尿病患者肝脏负担,加之糖尿病患者肝脏解毒功能差,摄入酒精就会加重肝脏负担,还会发生高血脂症和代谢紊乱,有严重慢性并发症时,饮酒可导致病情急剧恶化,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糖尿病人、高血压、心脏病等患者,应该珍惜、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绝对禁止饮酒,以杜绝酒场悲剧的发生。


霍小姐的八卦炉


对于这样的事情,你是无法从法律上来进行分析的,一句话:“谁摊上谁倒霉,该赔还得赔”,不要讲什么这个那个,因为这是谁也无法预料的偶然突发事件,只能说同桌就餐的撞大运了,多少都是要掏点的,难道不知道中国式宽容里面有一句“人家人都死了”这句万金油吗?

是啊,人家人都死了,你们还在为谁对谁错斤斤计较吗?人家人都死了,你们还在那计较赔多赔少吗?类似中国式宽容,无处不在,我们有什么办法,这个时候你讲理是讲不通的,死者为大,那就是最大的理。

我们看整个饮酒过程,同桌就餐者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酒,这属于死者的自主行为,酒场上大家都知道,人家端起杯子了,你总不能夺下来吧,这是起码的规矩。通常来讲,酒桌都是劝喝的氛围,哪还有阻止他人喝酒的。其二,死者并没有明确的身体疾病,即便是有疾病,那么他在酒桌上也是隐瞒了病情,其它人是不知情的。其三,饮酒三两,除非有重大疾病,不然是不足以造成死亡的。

该事件实际上错就错在一个“巧”上,恰巧死者喝酒了,恰巧他的身体就因为这二两酒发生反应了,恰巧就在要命那个节骨眼上了,要搁以前,死者就是喝二斤可能都没有事儿,但事情就是那么寸,就是那么劲劲儿的。


元芳有看法


根据新闻描述,死者饮酒期间没有人劝酒或恶意灌酒,且席间没有冲突,死者发生意外后,同席饮酒者也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那么7名当事人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过,看在大家都是同事的份上,估计最后会有人道补偿。




同席饮酒是否需要担责?这个要分情况来看待了。

第一种情况是强迫性劝酒。如果同席饮酒者存在强迫性劝酒的行为,例如:采用语言刺激、要挟或者类似“不喝就是看不起”等主观上存在强迫对方饮酒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例如知道对方患有疾病或者吃了头孢等不能饮酒,仍坚持劝酒,造成了饮酒者发病或者死亡的。



第三种情况是知道对方已经喝醉了,但未尽到安全照顾责任的。如果知道对方醉酒不能自理,但没有尽到照顾互送责任,放任其独自回家或者将其丢弃在路上最终发生意外的,同席饮酒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如果发现对方饮酒过量引发不良后果,还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

第四种情况是明知对方已经喝了酒,但没有阻止其驾车导致车祸发生造成损害后果的,同席饮酒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如果尽到了劝阻义务,但醉酒者不听劝阻的,那么同席饮酒者则无需担责。


以上几种情况都能从网上找到相应的判罚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

此外,有人会说,喝酒前是不是得提前签个免责声明,那东西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出事还好,出事了根本没用。



总之,饮酒需适量,小酌怡情大饮伤身。


夜雨如书


这个涉及共同饮酒及劝酒的法律责任问题。

从司法实践的判例来看,对于以下情况,劝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主要指用一些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对方已经存在喝醉或意识不清等情况,仍然继续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存在身体不适等不能喝酒情况仍劝其喝酒;

3、未尽到注意义务,比如扔下醉酒者不管。

当然,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对于喝酒所能引发的后果具有足够的认识及认知,自身对于饮酒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而实践中对于存在劝酒者等未尽到酒后注意义务的,一般是承担次要责任。比如,有可能会这样,本案的死者自身承担70%的责任,其他7名共同聚餐人员承担30%的责任,按份赔偿的话,则有可能每个人承担5%左右的赔偿责任。

同事聚会或其他活动,饮酒都属于正常现象。虽然法院的判决可能会让大多数人哗然,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与我们正常的社会交际习惯不相符。但是,对于饮酒问题,我们也提倡适量适度饮酒,过度过量饮酒不应该,也不应当成为一种风气。


叶律师


朋友聚会,总是会选择喝两杯,中国人喜欢在饭桌上谈事情,喜欢在酒桌上交朋友,喝酒没错,要适合而止,有些人天生不能饮酒,可是偏偏却要硬喝,而在酒桌上出的事也不在少数,一场酒,一条命,怎么看怎么不值得,可是又不能彻底杜绝,只能说酒是别人的,命是自己的,不管什么场合,一定不要强求,哪怕是一起的酒友赔多少钱,都不能换回来已经丢掉的命。

对于酒局,我们谁都不陌生,喝酒的人在一起,好像越喝越高兴,尤其是陪领导喝酒,要是不喝酒,总感觉会被领导看不起,尤其是领导敬酒,要是不喝,那很有可能得罪领导,所以有时候,有些场合即使不能喝酒(身体原因),也得硬着头皮喝酒,可是后遗症就显而易见,有时候可不是喝醉了吐了再睡会儿就完事,而是会直接对生命造成威胁。


据悉,一兰州男子陪领导参加酒局,喝酒后不幸身亡,目前一起聚餐的其他7名酒友正在积极和死者家属关于赔偿一事交涉,而死者很有可能就是酒精中毒导致死亡,据报道,男子总共喝了也就二两左右,期间并没有任何冲突。

这就是一场意外,一场喝酒的意外,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喝二两就就身亡,应该知道自己酒精过敏,如果以前没有饮酒史,而现在死亡,那真的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酒精中毒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在法律方面,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对于一起喝酒的酒友,自然需要承担一些责任,赔偿是避免不了的。

最后,告诫吃瓜群众,喝酒有风险,要适可而止,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饮酒,不要贪杯,不要强求,要以自己的承受能力为原则,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珞珈评论社


这个问题我们单位曾发生过,不过是好几年前的事了。我们单位的保卫科一个姓程的男的,也就是50岁出头,一天下午下班后和几个朋友在一块吃饭,席间喝了酒,喝至半截,突然姓程的感到不舒服,躺在地上,经医院抢救,没能挽回生命。之后几个喝酒的人每人好像是赔偿2万多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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