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死后,欠了银行贷款几十万,没有遗产留给子女,他子女有义务帮他还银行贷款吗?

寂寞都是单身惹的祸


现在早就不流行“父债子还”咯!只要子女没有继承贷款人的遗产,也就没有义务替他还任何债务!不过,银行贷款一般都有足额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即便是贷款人不幸去世,银行贷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也极小!

《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

此类情况,子女是否有义务偿还银行贷款,在198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继承法》中第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从此条规定中,结合相关情况,我们可以知道:

  1. 无论有没有可继承的遗产,只要子女放弃继承的,也就清偿银行几十万元贷款的责任;

  2. 如果贷款人,遗产实际价值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的话,银行也是不可以向子女追偿的,当然子女自愿偿还的除外;

银行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极小

其实,在现实中,几十万元的银行贷款,肯定是有足额抵押物的(或担保人),银行资金产生亏损的可能性极小;即便是万一,贷款人没有任何可执行的遗产,子女也不愿意代为偿还的话,银行就只能按坏账处理咯!

现在,民间借贷、信用贷款的一般要求

正是有贷款人可能意外去世(或生前转移财产)的风险存在,据我所知的情况,现如今的大额民间借贷、信用贷款,除了需要足额抵押物之外,还会要求贷款人配偶签订担保协议,甚至会要求其子女(18岁以上)也同时进行连带担保!

这样一来,就可以最大化降低贷款的风险,要求确实有点过分;不过很多贷款人,急于使用资金,不得已还是会满足要求的!

总之,子女确定没有任何可继承财产的话,是完全可以放弃继承权的,几十万银行贷款自然也就没有义务归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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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者思


我在做客户经理期间遇到过此类情况:

我当时的客户50岁,孩子28岁,已经成家。客户在我这里有30万,一年期的贷款,主要用于其烟酒店的经营。没想到贷款发放的第三个月,我的客户意外出车祸去世。孩子刚参加工作没几年,手里也没有太多钱,烟酒店经营情况也并不好。当我找到客户的孩子希望他偿还贷款时,客户的孩子以及儿媳一致向我表达了不愿意替父亲偿债的想法。

当时作为客户经理,年轻气盛,心想父债子偿在古代不是经常出现吗?这个孩子怎么这么不通情理呢?于是我就找到了我们银行的法务人员,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可以,我想起诉客户的孩子。

法务老师听了我的描述说:

现在的法律没有父债子偿这么一说,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用继承财产偿债的说法。也就是说,如果父亲死后,孩子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则没有义务一定要替父亲还债。如果孩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遗产应当优先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如果遗产不够偿还债务,孩子也没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剩余债务。

最后听从了法务老师的建议,我去向客户的孩子交涉,给他提供了两种方案:

  1. 你接管父亲的烟酒店,把钱还了。

  2. 你不用还钱,我们把烟酒店盘出去。多了,与你无关,少了,也不用你补钱。

像题注的这种情况,如果这个男人的子女真的确定他没有遗产可以继承,那就放弃继承,债务自然不用偿还。

我是银行研究僧,你学习,我也跟着学习。


银行研究僧


原则没有。

父债子还,这个更多的是停留在道德伦理层面。但在法律上,这个要求并不具有法律依据。父债子还并不符合合同相对性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理念。

若真要这么要求,唯一能够靠的上边的,也就是《继承法》第33条规定。该条款规定是这样: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继承相应的债务,但是继承的债务以遗产的价值为限。这里讲父债子还也并不合适,因为本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还债,与债务人本人偿还实际并无差别。

后面继承人自愿承担的那句话是废话,估计没什么人愿意。当然,若是子女愿意偿还,那是他们道德高尚,若是不愿意偿还,道德及法律都不苛责。

本案中,死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作为子女自然也不应当承担其债务。至于银行,有呆账和坏账的机制,按照程序处理即可。


叶律师


看了很多人的答案,讲的都不是很全面,有一种情况大家没有考虑到,下面我将有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为大家一一讲述一下:

第一,子女在继承遗产额度内承担偿还责任。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以后,他的遗产应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作为可继承遗产由配偶、子女按份或者按遗嘱继承;若子女自愿放弃遗产继承,那么死者的所有债务子女都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父债子还”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没有立脚点;若子女选择继承死者的遗产,那么死者生前债务子女有义务为其偿还,但是以遗产额度为限,超过遗产金额的债务子女有权不予偿还!

第二,子女有担保责任的,必须偿还银行债务。

死者生前在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若子女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那么不管子女是否选择继承遗产,他们都有义务偿还死者的银行贷款。若子女是一般保证责任,银行只有在死者没有可执行财产时选择让其子女代为偿还;若子女为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既可以选择执行死者财产进行贷款偿还,也可以直接选择让其子女代为偿还贷款。

综上所述,死者在银行的贷款是否可以让其子女代为偿还,需要分情况考虑,并不是所有情况下子女都有义务为其偿还贷款,“父债子偿”并不是所有情形下都可以适用!


奇葩财经说


大实话: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只要不继承遗产,那么继承人就不用偿还债务。

对于债务偿还,很多人认可的就是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当然,这在之前经济不发达的时候,确实也有一定的实践和借鉴意义。但是,在如今物质资源充沛,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显然这种做法已经不再具备实际意义。所以,如果说是一个人欠了银行的贷款,而自己又没有遗产的情况下,那只能是银行自认倒霉,自行承担这笔坏账。

首先,就这种事本身来说,银行把几十万借给某个人,本就是一件需要经性风险评估的事情,比如说债务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债务人的经济偿还能力,以及个人资产等。当然,银行贷款给我们银行是要赚取高额的利息的,既然是赚钱,那么就得承担风险。而这种风险就是银行需要承担贷款人资料造假的风险,需要承担贷款人突发意外死亡的风险,以及债务人突然丧失偿还能力的风险。而像这种债务人死亡,且没有留下遗产的情况就是银行应该承担的风险。

然后,就遗产继承和债务偿还方面的事情来说,这个主要还是遵循谁欠的钱由谁来还的原则。而不是说什么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从法律上来讲,如果说债务人死后,其名下有遗产,那么其遗产就要优先用于债务偿还,然后才是被继承人继承,而如果说其名下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在所以遗产清偿完毕以后,债务也就随着债务人死亡而消失,不应该再由其子女或者父母配偶偿还。

当然,如果说,死者的继承人不愿意让遗产用于清偿债务,比如说,有时候债务人名下遗产是一些有家族传承意义的古董字画,或者说是具有投资属性的基金股票黄金债权等,这时候继承人则可以选择继承遗产,但是与之对应的也要继承债务人的债务。

所以,总的来说,子女是否要为父母偿还债务,主要还是看子女是否愿意继承遗产,继承遗产就要偿还债务,不继承遗产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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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贷款人去世,其子女并没有义务偿还贷款,但是如果子女继承了遗产,就要从遗产中扣除。


就本问题而言,由于贷款人没有遗产留给子女,因此子女可以拒绝还贷。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同一条款还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个人最容易从银行拿到的贷款是房贷,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房产都是抵押给银行的。假如是房贷差几十万没还清去世了,如果子女不继续还贷,则银行可以走法律程序收走房产并拍卖。拍卖金额还完贷款后如果还有剩余,需要还给继承人,如果不足,又没有其他遗产可以执行,则银行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由于购房都有首付,加上几年还款银行又收回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在房价未出现明显下降时银行一般不会出现亏损。


如果是信用卡借款,没有遗产留给子女,如果贷款人子女没有还款意愿,银行就只能以坏账处理。


如果是小企业主贷款,去世后银行同样可以走法律途径,对贷款人名下的企业资产及其他遗产进行拍卖。


实际上,能贷款几十万元的人总是有一定资产的,刚贷款就去世的概率非常低,还款期内银行总能收回部分本金。相对于六大国有银行一年盈利上万亿的捡钱能力,区区几十万元坏账对于银行来说只是万牛一毛,我们不用为银行担心。


财智成功


如果确认没有遗产,一般来说没有义务帮还贷款。

法律规定

民间有句俗话,叫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其实这句话在现代法律上是不存在的,虽然父债子还在中国可能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但是在法律上还真不一定是父债子还。

首先,《继承法》第33条规定: 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子女觉得没有遗产可以继承,或者觉得债务大于可以继承的遗产,只要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也不必偿还其债务。

其次,还是《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即使继承了遗产,如果债务金额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也就是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继承人是不用负清偿责任的义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

最后,要看贷款的性质,如果男子所借贷款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这一点,可以参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如果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实际情况

上面说了法律规定,还要看看实际情况。能欠银行几十万的,可不是一般人。

如果是房贷,那么有房子做抵押物,处置房子就好了,一般要走拍卖,拍得的款项,偿还银行贷款后,有剩余的,理论上要返还债务人,真有剩余,继承人会不要?如果没有剩余,因为继承人放弃了继承,那么也没有义务继续偿还了。

如果是经营贷款,没有抵押物,那么要看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往来,这几十万也不可能说没就没,走司法程序,银行的债权也会得到一定的追回,当然,这跟借款人的子女没什么关系了。

还有一点,就是有保证人的情况,银行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所以千万不要轻易给别人作保证,可能其家人不还,你倒需要还。


鑫财经


你这个问题是受了传统观念中“父债子偿”的影响,虽然这是中华几千年传统,但却与现行的国家法律精神相冲突。

先看下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父债子偿”的,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分析这个规定,可以得出下面几条:

1.如果父亲有遗产留下,子女继承了遗产的,以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承担责任;比如继承了50万的遗产,父亲却欠人80万,那么以所继承的50万为限去偿还即可掉,另30万欠款和子女无关了。

2.如果所继承的遗产不够偿还父亲的债务的,对于超过的部分,子女不用从自己口袋掏钱进行偿还,但是自愿偿还的除外;如第1中的30万欠款,原本子女可不用偿还了,但自己愿意承担的,则法律也不干预。

3.如果父亲留下了50万遗产,子女却明确表示不想要这笔钱,那么父亲的外债也就和子女无关了。


广州花都程律师


自古以来,都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实际在现实中早已不兴父债子偿这个说法了,目前子女是不是需要替其父亲偿还债务,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继承相关的遗产。

继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子女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他们是无需替其父亲偿还债务的,既然题目中说没有遗产留给子女,子女当然就不需要父债子偿了。

此外,即使子女继承父辈的遗产,其偿还的界限也就是遗产的价值高限而已,比如父辈欠下外债50万元,但是子女继承的遗产为30万元,那么子女只需要替父辈偿还30万元的债务,超过的20万元,子女愿不愿为父辈继续偿还,看个人意愿,法院并不强制。

所以说,根据我国目前的继承法来说,父债子偿这个古老的传统早已失传了。

抵质押物

目前个人要在银行贷款,没有抵质押物基本是不可能贷出来的,再差至少也要有一个保证人,想要靠纯信用贷款几十万元,除非你是当地极有名的人物。

对于有抵质押物的贷款,银行一般会拍卖抵质押物进行偿还债务;对于有保证人的贷款银行则会向保证人进行追偿(所以没事不要乱给人提供担保);对于纯信用的,理论上来说是全亏,但是一个纯信用能贷到几十万的人,你认为其名下会没有可执行的资产吗?

所以说,银行不会打无把握的仗,即使出现贷款人意外身亡,银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回收部分的贷款本金甚至是全额,而不至于说出现全部亏损的情况。


鲤行者


在子女没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情况下,不需要为父亲偿还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即子女没有义务给父亲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除非子女继承了父亲的遗产,那么同时是继承他的债务的,这时候就存在偿还父亲身前债务的义务了。但如果父亲没有任何遗产给子女继承,所产生的效果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一样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女也无义务为父亲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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