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對犯罪嫌疑人謝某付、謝甲、謝乙、宋某剛、謝某友5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情回顧:2001年1月2日,沿河自治縣中寨鎮謝某付懷疑其耕牛被鄧某武、高某碧所盜,當晚,謝某付和其子謝甲、謝乙等人私設公堂對任某忠、田某成進行非法審問,時間長達20餘小時。然後謝某付組織了謝甲、謝乙、宋某進(現因在浙江省瑞安市涉嫌強姦罪被逮捕)、宋某剛、楊某祿等十多人手持殺豬刀、菜刀、杆子刀(長矛)、木棒等兇器,連夜趕到黃土鎮鄧某武家,強行將鄧某武家的兩頭耕牛搶走。
1月4日下午,謝某付安排謝甲、謝乙、宋某進等人手持杆子刀、殺豬刀、木棒等兇器於拂曉前到達黃土鎮高某碧家,謝甲安排所去人員將高某碧的住房圍住,然後喊高某碧起來,由於高某碧看到外面人多而害怕,遂爬到自己家的房頂,然後從牛欄上跳下來,往菜地方向逃跑,當跑到菜地時,被宋某進、謝乙等人追上,宋某進持杆子刀往高某碧的左胸殺一刀,謝乙等人持殺豬刀砍傷高某碧的頭、腳等部位,還將前來查看情況的高某國砍傷,後逃離現場,高某碧被送往務川縣紅絲鄉醫院醫治時死亡。
檢察官普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謝某付、謝甲、謝乙、宋某進、宋某剛、謝某友仗恃人多勢大,故意殺人、非法拘禁、搶劫財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238條、263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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