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順昌法院通報2起涉惡犯罪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顺昌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順昌法院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截至目前,依法審結涉惡案件2件6人,對涉案犯罪分子均予以嚴懲,現將2起涉惡犯罪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扫黑除恶】顺昌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顺昌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逞強鬥狠 “鄉霸”再入獄

——葉某騰等3人惡勢力團伙系列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程某傑與王某因喝酒發生鬥毆。當天晚上,葉某騰在得知程某傑被人毆打後,遂糾集邱某輝等人將王某從家中拖出對其拳打腳踢,造成王某和出來勸架的王某母親輕微傷。

2013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邱某輝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邱某輝和葉某騰因犯盜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拘役五個月;被告人程某傑和邱某輝因持械鬥毆被行政拘留。

法院裁判結果及理由

順昌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程某傑為洩憤報復,與被告人葉某騰、邱某輝共同商議後,糾集範某輝、餘某威等人毆打他人,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葉某騰、程某傑、邱某輝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在順昌縣鄭坊鎮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團伙。遂判決葉某騰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邱某輝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程某傑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範某輝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餘某威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扫黑除恶】顺昌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顺昌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意義

【扫黑除恶】顺昌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該團伙長期在順昌鄭坊等地為非作惡,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給被害人和當地群眾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恐懼情緒,破壞了當地和諧穩定的社會生活秩序。順昌法院依法審結涉惡案件,展示出堅決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心,有力打擊了惡勢力的囂張氣焰,震懾了違法犯罪。

案例二

為非作惡 “村霸”獲重刑

----等3人惡勢力集團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文借順昌縣埔上鎮大布村塘口村民與苦竹際二級電站協商補償之機,鼓動村民提出不當訴求,糾集村民阻止電站發電,並帶頭破壞電力設備,以此在村民中樹立“威信”,進而違法取代了彭某村民小組長之職。此後,被告人吳某文利用其村民小組長之職,糾集、鼓動村民搶佔國有林場林地,與被告人吳某山、劉某水等人實施了破壞企業生產經營、強拿硬要他人錢財、持械隨意毆打他人、阻撓飲水工程施工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吳某文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吳某山、劉某水等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裁判結果及理由

順昌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文為了不法利益,糾集、煽動村民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被告人吳某山參與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被告人吳某文、吳某山、劉某水為達到侵佔林場林地的目的,多次糾集、煽動村民,破壞林場的生產經營,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被告人吳某文、吳某山、劉某水藉故生非,強拿硬要他人錢財,情節嚴重;被告人吳某文、吳某山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吳某文、吳某山、劉某水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多次糾集、煽動村民,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綜合本案情節,遂判決吳某文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吳某山犯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劉興水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典型意義

該案是全市法院審結的首例生態領域涉惡案件,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嚴重危害國家和集體財產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破壞了當地社會管理秩序及生產生活秩序。我市林地面積廣,國有林區與當地村民的矛盾長期存在。一直以來,國有林場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經常遭到阻擾,村民爭山、搶山造林的行為時有發生。本案吳某文等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阻擾國有林場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多次組織村民實施拔毀苗木、強拿硬要、隨意毆打他人等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案的審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對遏制林區村民搶山造林、破壞國有林場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有力維護了國有林區的生產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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