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明確規定,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對任何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其實有很多考慮在內。但是,由於法律規定的存在,由於刑法中有所謂"罪刑法定原則",出現了這樣的案件,法官也只能依照刑法宣告該12歲男孩無罪釋放。
至於宣告無罪後怎麼處理的這名男孩的問題,刑法本身無法回答,但卻是社會上討論最熱烈的問題。這位12歲孩子的奶奶希望他能回學校繼續上學,他的爸爸也是求著大家希望他能回去上學,但是均遭到了學校其他學生家長的強烈反對。強烈反對自己的孩子繼續和一個殺了自己母親的孩子作同學、作朋友,這當然是正常的情緒、合情合理的想法。我想,換作任何人,都會這麼反對。這對政府和相關部門來說是必須面對的問題。直接把孩子放回學校,原來的學校教育的失敗和家庭教育的失敗不會得到任何實質性的改變,反而,在其他家長反感的情緒下,對這個孩子來說也是不安全的。
這個12歲孩子的所作所為,大家都有目共睹,能夠達成這樣一個共識:這個孩子絕對不正常,尤其是心理發育上不健康、不健全,甚至可能是發育得變態了。對於這樣一個孩子,法院宣告其無罪並釋放當然沒什麼毛病,但是釋放後,我想政府和一些與未成年幫教有關的部門應當積極行動起來。我想,當務之急還是得另行討論出一個後續的處置方案,未成年人管教所或者其他有關心理治療機構可能都是必要的。心理評估、再犯可能性評估、人身危險性評估,這些都是必須要做的。不能說"法院已經放人了,法律拿他沒辦法",這種話顯然是不負責任的:對這個孩子以後的成長不負責任,對學校的其他學生和家長也是不負責任。
讓我們再回到法律規定本身上來。現在的輿論,可以說已經從孩子本身,轉到了質疑刑法規定本身是否合理的問題了。比如,刑法是在保護14歲以下犯罪人嗎?刑法保護殺人犯而不保護受害者和其他可能受到犯罪傷害的人嗎?刑法規定得這麼不合理,難道不應該廢除和修改嗎?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想說,廢除是不可能的!!刑法必須有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是任何國家法律的共同特徵。別說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14週歲以下的人對任何犯罪行為均不負刑事責任,世界上任何國家,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貧窮國家,都是這麼規定的,只是具體年齡可能不同,有的是12週歲,有的是15週歲,有的是10週歲。現在有很多人在討論,經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在新時代下成長的孩子相比制定法律那時,都明顯早熟。這當然不可否認。但是,對於立法者來說,修改法律的話還是得時機成熟之後,不可能只是因為有這麼一小批人在這麼討論,就聽取他們的意見,進而直接修改法律。還是得等一段時間,由時間來檢驗吧。從立法技術上來說,以後把14週四改成12週歲甚至10週歲都是可行的。但這是以後的事了。
社會上單個極端案例,很少有能立馬推動法律向前發展的。法律,其中的大多數規定實際上代表人社會共同意識。這種共同意識可以是道德上的,可以是宗教紀律上的,也可以是一般價值觀念、一般是非對錯的。比如,故意殺人他人的,是故意殺人罪。這個罪名裡內含的社會共同意識,就是不得殺人,人類不得殺害其他人類。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一些人的共同意識,或者某一群體的共同意識,甚至某幾類群體的共同意識,在它們形成之後,也不會很快地對法律修改產生積極的影響。比如,法學教授、人道主義者等主張的【死刑廢除論】,雖然他們激烈地討論死刑存在的弊端如何多、好處如何少,但是從整個中國社會上看,一旦某個殘忍的惡性殺人案件出現,社會公眾的反應,大多是對殺人兇人口誅筆伐、喊打喊殺,"殺人償命"這樣的社會共同意識是根深蒂固的,這不僅是存在與電視劇、電影中的虛幻的概念,而且切切實實地體現在我們的親朋好友之間的想法和言談中。
當然,刑法修改規定,將14週歲這個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3週歲、12週歲、11週歲、10週歲等,也不是不可能的事,甚至是必然將要發生的事。比如,我們的民法總則去年就已經修改了關於行為能力的規定,將10週歲修改為了8週歲。這意味著,本來8—10週歲之間的小孩,為了玩遊戲而在app上花費幾萬塊,為了追星主播而在直播平臺上砸10幾萬,根據原來的民法通則,這些行為都是毫無效力的,孩子的家長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就把錢合法地要回來的;但是現在,孩子的家長要回這些錢,就得經過一番努力了,比如證明不是大人花的,大人是絕對不同意的..等等。(可能舉的例子不太合適)。
我是想說,隨著經濟、科技等的日新月異,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越來越多,接受的教育越來越好,因而相比過去年代的孩子自然顯得早熟。當這樣的情況在全社會普遍存在,而不是單單存在於那些家庭收入高、教育資源好、經濟發達的地區,在中西部大多數地區也是如此的時候,那麼,可能全社會將形成共識:刑法應該修改自己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了。
在最後,說實話,我依然非常同情這個家庭,不論是死去的母親,還是軾母的孩子,抑或是其他人。雖然不瞭解具體案情,不瞭解殺人的動機以及其它導致出現這種慘劇的因素,但我還是想抱以深深的惋惜:一個家庭就這麼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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