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报道,2017年2月8日,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开出一份问责意见单,就一名员工早上9点在办公室喝牛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此事曾一度引发热议。(5月4日 澎湃新闻)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有了《条例》的“撑腰”,问责成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但也正因如此,特别要注意问责制度具有“轻用锋芒、动则有伤”的“杀伤力”。不分青红皂白地“动辄问责”并不可取。
近日,中纪委机关报就报道了一则两年前的“旧事”:某地纪委对一名员工开出问责意见单,事情的缘由是该名员工早上9点在办公室喝牛奶。中纪委机关报则指出了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妥当的,对其进行了委婉的批评。这种批评符合广大普通党员的感性认识。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问责的对象主要应当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此拿一个普通员工“开刀”,本身就不符合问责制度的目标指向。
退一步讲,“上班喝牛奶”属不属于该问责的“事项”呢?依旧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追究的应当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照此条文,如果非把“上班喝牛奶”定性为第四条规定的事项,不免有“上纲上线”之嫌。
其实,“上班喝牛奶”应当是属于一个“管理”的问题而非“问责”的范畴,且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很难泛泛地说“对或错”。要看工作人员“喝牛奶”是怎么喝的,有没有影响其工作,是否是借“喝牛奶”来消磨工作时间?如果工作人员就是正常冲泡牛奶就饮,那他此时“喝牛奶”与“喝水”有什么本质差别呢?难不成“上班喝水”也要被批评。
或许有人会较真,认为牛奶需要冲泡,会耗费工作时间。可是,很多员工习惯上班后花几分钟打扫清理一下工位,这不也是耗费时间吗?所以,那种不切实际地、决绝地指责“耽误工作时间”的观点,实则是要把工作人员“捆”在座位上动弹不得才好。
现在,在不少地方存在一种“动辄问责”的风气,此次“问责‘上班喝牛奶’”就是一个例证。“问责”的确是从严治党的利器,但它不应该包办一切管理工作。“问责”的执行应当有严格的程序,特别是应当有充分的前期调查,查阅记录、听取群众意见等都应当是调查的重要环节。不问青红皂白特别是不考虑一些客观现实,抓住一些现象“动辄问责”,既不符合“问责”的科学性,也很有可能“误伤”。
透过现象看本质,究其实际,“动辄问责”是“偷”调查工作的“懒”,不把问责工作做扎实,也是一种“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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