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气割作业引发火灾 责任人被拘留三日

“后悔,真的很后悔...以后自己会注意的,希望工友们一定要应以为戒...”江山的郑师傅想不到自己竟会因为自己的麻痹大意被拘留三日,说起这事就就懊悔不已。

5月6日,记者从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到,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操作人员郑师傅未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进行气割作业前未确认现场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即动火施工,不慎引燃排水槽内侧的塑料瓦引发火灾,属情节严重。

衢州:气割作业引发火灾 责任人被拘留三日

4月16日16时许,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江山大队接到报警称,衢州市江山市某公司内混合材棚发生火灾,立即调派江山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展开扑救,所幸救援及时,火情得以控制并扑灭。

据初步调查,现场烧毁塑料彩钢瓦若干,火灾过火面积80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9200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衢州:气割作业引发火灾 责任人被拘留三日

经询问,郑师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江山大队依法报请江山市公安局给予郑师傅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罚。

郑师傅告诉记者,因为自己对安全不重视、麻痹大意造成严重后果,希望广大工厂企业员工及个人,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一定要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希望社会单位和电气焊工友们能吸取自己的教训,引起重视,引以为戒!

此外,市消防救援支队还提醒广大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并对关键岗位的员工们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拨打119报警,以免小火酿成大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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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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