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阐述了政府采购的几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并没有陈述竞争性磋商这种形式,而竞争性磋商就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后来的实践中被认可的,直至2014年12月31日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对竞争性磋商有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叙述了何种情况可采用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很多采购方搞不清究竟有什么区别。
两者之间,在评标方法上的区别是最大的,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所以根据这个评审方法,我们可以理解为谈判比较直接,谁价格低谁就中标,前提是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没有实质性偏离,那么一轮结束,再也没有商量的余地。但是磋商稍微复杂,要制定详细的综合评分要求,要打分,最后未必是最低价中标,而且磋商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可选择价格调整策略,整体的评标过程还是稍微复杂的。
从这上面我们也可以分析出,谈判更直接更简单,因此他在时间上也相对快速,竞争性谈判比竞争性磋商在时间上更短、更加灵活。
竞争性判断对于文件发售时间没有规定,可以今天发售,明天截止;竞争性磋商的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递交响应时间与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谈判递交响应时间与文件发售时间不少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都可以只有2家供应商。不到三家需要做一些说明,实际操作中三家或多几家更好,实在只有两家也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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