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經偵大隊經過精心組織、縝密偵查,成功偵破了一起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破獲了以被告人戴某某為首的特大集資詐騙犯罪集團。
【案情回顧】
2011年11月份開始,被告人戴某某、梁某以“香港鼎鑫元實業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謊稱該公司在武漢市青山區環保工業園有150畝地及汙水處理項目需要啟動資金,以“集資”總金額的15%作為回報,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羅某某等人在我市多地設點,僱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為“業務員”專門在退休老年人中以相互介紹的方式“拉人頭”到“辦事處”“聽課”宣傳,吸引退休老年人參與“集資”。具體“集資”方法分為兩種:一種是以11000元為一份,上不封頂但不能少於一份,每16周為一個週期,每週歸還880元本息,16周後本息全部還完,經計算月息超過7%。另一種方案是“集資”110000元以上,以此為一份計算,32周後一次性還本付息300000元,經計算利息高達172%。該案發生僅四個多月,在南昌地區涉及集資人員高達655人,給被害人造成3892.3759萬元的損失。 經公安調查,該案是一起經過精心組織策劃、有著嚴密犯罪組織、受害人涉及南昌、武漢、南京、浙江等地的特大集資詐騙集團犯罪案件,涉及全國882名群眾,集資金額高達7290.86萬元,造成損失5574.0001萬元。
【案件查處】
為儘早消除這個不穩定因素的“苗頭”,西湖分局經偵大隊於2012年2月28日對這個所謂的“香港鼎鑫元實業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辦事處”進行了搜查,當場查獲大量犯罪證據。西湖經偵大隊經過縝密偵查,連續作戰,歷時三個多月,成功抓獲主要被告人戴某某等7人,暫扣、凍結涉案資金3000餘萬元。
2014年10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五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梁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年不等,並處罰金。2016年2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補充對戴某某集資詐騙案浙江部分作出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與前判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
【風險警示】
從該起集資詐騙案件來看,非法集資案件普遍存在以下特點:
一是以外地甚至香港公司駐南昌公司的名義出現,租用繁華地段的高檔寫字樓,給人造成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假象。
二是打著投資開發高科技或者投資外地項目的旗號,披著“民間借貸”的外衣,通過開設講座、組織聚餐、旅遊等活動進行宣傳,籠絡人心。
三是以每月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部分群眾對此類犯罪防範意識缺乏,由於按時領取利息,覺得可信度高,案發後有顧慮,遲遲不肯報案。
四是用後加入者交付的資金來支付先加入者的利息,短期內給人造成有實力、守信用的錯覺,吸引更多人加入,快速吸收大量資金,由於支付週期短,具有較強的欺騙性。
五是騙取的資金達到一定數量,則將餘款席捲一空,溜之大吉。
六是這些案件的侵害對象都是中老年人,尤其以70歲以上的老年人居多,防範意識較低,容易上當受騙。
公眾在有投資意向時一定要謹慎行事,不要被所謂“高大上”的公司門面所矇蔽,也不要為所謂的高息返現所迷惑,丟了西瓜撿芝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不要眼紅別人一夜暴富,也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腳踏實地的獲取財富才是正確的生財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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