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诈骗 广艳彬被判无期

“以房养老”诈骗 广艳彬被判无期

参与“以房养老”投资后,老人实际只拿到广艳彬手写的一纸借条

“以房养老”诈骗 广艳彬被判无期

2017年7月,李君和怀孕8个月的女儿来到曾住了30多年的房子楼下 还记得两年前“以房养老”的骗局吗?“价值700万的房子被1000元贱卖还背上巨债”的案子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艳彬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广艳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

诈骗套路

“以房养老”诱惑

老人被赶出住所

据了解,一些老人听信“高息理财”的诱惑,结果“房财两空”。李君就是广艳彬一案的受害者之一。

2016年5月,有人向北京一位名叫李君的老人推荐“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称完全没风险,并保证“做的人都挣到钱了”。

李君动了心,随即被介绍给了广艳彬。得知李君离异,房产能由她完全处置的情况后,广艳彬告诉她,这种“以房养老”只需把房产证交给他3个月,抵押到的钱交给他理财,李君每个月都能拿到9万多元的利息。3个月期满后,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

李君签下了几个不知所谓的合同后,在3个月的时间里仅拿到15万元左右的利息,本金也没有被归还。而她听信了广艳彬会替她向“金主”归还欠款的说辞,一直没有向其讨要。

2016年10月的一天,李君和女儿突然被一群黑衣人赶出了唯一的住所。在被赶出家门的第二天,老人的女儿查询到,一周前,老人的房子以260万元卖出,而这套东二环的学区房当时的市价高达450万元左右。

在求问真相的过程中,老人家属发现,李君签署的并非“以房养老”的合同,而是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李君将自己房屋的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甚至是收取放款等权利通通委托给了一位中间人。

而李君的遭遇并非个案。老人们被告知把房子抵押借款3个月,就能获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这样的“以房养老”项目让不少老人心动不已。然而数月后,不仅承诺的高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银主”凭借老人签字的公证材料以低价悄悄买卖,过户给他人。

2015年以来,北京市数十位老人陆续遭遇这样的骗局,他们有的失去了房产,有的背上了巨额的债务。据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统计,仅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检察院的案子就有30多起。

法院判决

诈骗7500余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艳彬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该案件由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宣判。据判决书显示,广艳彬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广艳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广艳彬于2014年至2017年1月间,向被害者潘某、韩某等48人虚构澳大利亚悉尼国际娱乐城投资项目、投资理财等事实,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上述被害人的集资款。

广艳彬还把段某、王某1等被害人介绍给从事民间借贷的邵某、龙某等人,唆使被害人抵押自己的房屋进行民间借贷,将所借款项交给广艳彬“投资”。广艳彬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取上述被害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7500余万元,并用于赌博、挥霍及归还个人债务等。

截至本案立案前,广艳彬已归还部分被害人2000余万元,其辩护律师称,广艳彬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查,本案认定广艳彬集资诈骗7500余万元,已扣除了其向被害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广艳彬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集资款,其返还利息系犯罪的手段,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广艳彬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为诈骗唆使被害人抵押房屋借贷,并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广艳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广艳彬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高额贷款“套路”老人

新型金融市场慎入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广艳彬集资诈骗一案采访了当时参加庭审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福茂。时福茂表示,这种针对老年人办理高额贷款,抵押后凭借委托书悄悄卖房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套路。虽然这个案子现在已经宣判,但老人们维权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北青报:这些案子中最大的共同点是什么?

时律师:他们利用老年人不懂得法律文书的意义和概念的弱点,让老人在完全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北青报:该案的套路是什么?

时律师:此次犯罪是经由广艳彬与小贷之间通过“两步走”才最终导致被害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一步是,广艳彬以项目开发为由引诱被害人对其进行“投资”。第二步是,因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没有巨额存款用于“投资”,在广艳彬及早期参与人的介绍和安排下,被害人向小贷进行大额房产抵押借款用于“投资”给广艳彬。最终导致被害人失去房产。

北青报:在代理期间让您印象最深刻的是什么?

时律师:一些被害人走投无路,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不过现在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相信民事也应该会认定合同无效,总的来说有了好的发展趋势。同时,时福茂也提醒老人,要谨慎进入新型的金融市场、投资市场,涉及重大财产的东西,不轻易尝试,不要有天上掉馅饼的想法,同时对熟人的介绍抱有警惕。

说法

“套路贷”不同于民间借贷

北京市二中院曾召开地方借款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对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通报。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通过委托售房、委托收房款等方式抵房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抵房借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形式是,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项给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并委托出借人代办售房、收房款或过户等事宜,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代理人直接将房屋出售。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这种交易方式在形式上分离法律关系,故意规避法律中“流押契约”禁止性规定,利用债务人困顿窘迫的弱势地位,谋取失衡的经济利益,而房屋所有权人未参与实际交易,导致取证难、维权难。

此外,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意见指出了“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意见要求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统筹/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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