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對增值稅籌劃的認識
用足增值稅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是一個企業常規的財務管理行為,我可以告訴你怎麼去用足優惠政策,但我不認為這屬於納稅籌劃;其次,儘管增值稅也存在籌劃問題,但相對於其他稅種來說,籌劃的空間很小。因為對於大多數企業來說,上游企業的銷項稅額就是下游企業的進項稅額,在這條價值鏈上,一個企業要想少繳稅,另外一個企業就必然要多繳稅。當然,這裡沒有考慮由於減免稅帶來的稅收利益,事實上這種情況也不多。
二、一個企業的籌劃案例
最近有企業問了一個問題,鋼結構公司將銷售並安裝鋼結構這項混合銷售業務拆分為鋼結構銷售合同和鋼結構安裝合同,是否可以少繳增值稅?
舉例:某鋼公司(簡稱:乙方)是一傢俱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企業。某鋼公司銷售鋼結構給中房公司(簡稱:甲方),並提供安裝服務。總計含稅金額為1000萬元。
設想,有兩個方案:
A方案:甲乙雙方簽訂一份銷售安裝合同,合同中約定:鋼結構含稅金額為600萬元,安裝業務含稅金額為400萬元;
B方案:甲乙雙方公司兩份合同,一份是鋼結構銷售合同,含稅金額為600萬元;一份是安裝合同,含稅金額為400萬元。
分析決策:
A方案中,某鋼公司的行為屬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應該按照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稅銷售額為=1000萬÷(1+17%)=8547008.55元;
應繳納增值稅=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某鋼公司通過簽訂銷售合同和安裝合同,應該分別按照17%和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鋼結構銷售業務應稅銷售額=600萬÷(1+17%)=5128205.13元;
鋼結構銷售業務應繳納增值稅=5128205.13×17%=871794.87元。
鋼結構安裝業務應稅銷售額=400萬÷(1+11%)=3603603.6元;
鋼結構安裝業務應繳納增值稅=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繳納的增值稅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節約增值稅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業應該選擇B方案。
三、籌劃不能紙上談兵
按照上述計算結果來看,對於作為具有鋼結構製造、銷售與安裝業務範圍的某鋼公司來說,B方案無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雙方的博弈,對於甲方中房公司來說,兩個方案所獲得的進項稅額,產生的採購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京華公司想把A方案改為B方案,中房公司必然對總體價格、鋼結構銷售額、安裝業務銷售額做出調整。也就是說,某鋼公司給中方公司開一張17%的發票時,會有一個交易價格;如果某鋼公司要將業務劃分為兩個合同,分別開具17%和11%的發票,會形成另外一個交易價格。在某鋼公司和中房公司的討價還價中,某鋼公司的籌劃方案是無法實現的,最終達成的結果雙方都要能接受。而且這種一般納稅人公司之間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繳稅,另一方不多繳稅,一方利潤增加,另一方利潤不減少的情況。(如果中房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採用簡易計稅方法,上述籌劃方案有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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