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參公、事業編的區別和選擇

公務員、參公、事業編的區別和選擇

一、公務員

《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我們說的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檢察院、法院、監察委和一些民主黨派都是公務員。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軍轉一般團以上轉為領導職務,營以下轉為綜合管理類。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副營轉業,一般就是套三級科員或四級科員,就是以前說的副科級待遇。

二、參公

參公不是公務員,但也是依據《公務員法》管理。“參公管理”的全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因為這種單位承擔了政府的相應職能,所以參公的工作和公務員一樣,待遇也一樣。參公管理單位的人員在晉升時可以和公務員之間流動(但是不太容易)。簡單的說參公管理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務員編制。

三、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學校)、科技(科研)、文化(媒體)、衛生(醫院)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科教文衛。

與公務員不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依據是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有多種分類方法。一般是按照其收入來源分類,大體可以分為“全額撥款”、“參公(即參照公務員)”、“財政補貼”、“自收自支”四類。

事業單位要進行改革,有收支能力的要改,如園林、大學等等,這個正在進行中,建議軍轉朋友除非是軍醫有手藝在身,否則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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