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隱瞞實情,購買“凶宅”能否構成退房的理由?

房主隱瞞實情,購買“凶宅”能否構成退房的理由?

導讀:相信在選房子的時候,誰都不願住“出過事”的“凶宅”。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都會對住宅內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懼並難以接受,這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普遍現象,並不是迷信。那麼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如果房主隱瞞“凶宅”實情,能否成為購買者的退房理由,法院是否支持因買到的是“凶宅”而退房?作者用一個真實的案例,為大家講解這一問題。案情:房主隱瞞實情 購房者誤買“凶宅”

2006年4月,盧某通過中介,選了一套面積120多平米、售價70萬的房子。盧某在交訂金前向房主顧某詢問,這套房子以前是否出過事,還特別告訴顧某,這套房子是買給兒子結婚用的,不能“不吉利”。顧某向盧某承諾,房子沒有任何問題。盧某聽後就決定購買了,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付了定金。2006年5月,盧某瞭解到,顧某的妻子在前一年上吊自殺,盧某覺得自己被騙了,要求顧某退房,但顧某不同意。2006年8月,盧某將顧某告上法庭,要求退房並返還購房款。

房主隱瞞實情,購買“凶宅”能否構成退房的理由?

結果:法院支持購房者,“凶宅”被退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顧某隱瞞房屋中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情況對盧某構成了欺詐,違背了公序良俗,最終支持了盧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講法:

本案中,“凶宅”能否構成退房理由,關鍵是看出賣人是否在出賣房屋時將該情況告知買受人,未告知,則買受人有權以受欺詐為由而要求退房。

“凶宅”這一俗稱,一般指住宅內發生過自殺、兇殺等非正常死亡惡性案件的房屋。目前房屋買賣中的瑕疵在法律意義上主要指物質層面上的質量問題,而人們對於凶宅的恐懼感只存在於精神層面。但其實從人們對房屋的使用角度講,凶宅可以視為房屋的一種瑕疵。人們普遍認為房屋發生過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時間是一種不吉利的兆頭,故對居住環境產生心裡不安,這是現實存在的人生態度和觀念的心理影響,這是一種無形的障礙而不是迷信。該類房屋實際使用帶來的不良狀態,體現了房屋使用缺陷,因此可以視為房屋存在使用瑕疵。從交易角度講,由於很多人忌諱適用“凶宅”,故買到此類房屋肯定難以脫手,專賣時勢必低價出售,在賣方隱瞞交易時,買方實際等於購買了不足市價的房屋,即交易處於不公平狀態。由此把“凶宅”引起的糾紛作為公序良俗進行法律調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案中,顧某向盧某隱瞞了出售房屋的真實情況,對盧某構成了欺詐,盧某有權請求撤銷合同、退款、退房並賠償損失。如盧某因“凶宅”造成的房屋價值貶損的,有權依據實際損失請求顧某賠償經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對撤銷合同有實效的限制,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只有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逾期則不能在要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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