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辦公廳印發《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整治措施》,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整治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央將2019年作為“基層減負年”部署,更好為基層幹部鬆綁減負,激勵廣大幹部擔當作為、創新實幹,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精神,現提出如下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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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樹立正確政績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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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思想教育。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將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為“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重要內容,完善政績評價考核機制,樹立正確政績觀,把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統一起來。
2.開展作風建設專項整治行動。發揚鬥爭精神,把自己擺進去,各地、各部門要對形式主義突出問題進行大排查,結合實際梳理形式主義負面清單,著重從思想觀念、工作作風和領導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專項整治情況要納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內容。
3.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切實加強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認真汲取秦嶺北麓西安境內違建別墅問題的深刻教訓,堅決防止和糾正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用心、不務實、不盡力,口號喊得震天響、行動起來輕飄飄的問題,真正把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要求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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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精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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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健全發文計劃和立項報批制度。科學審慎制定年度發文計劃,對未納入計劃的起草前須報請立項批准。
5.大幅壓減文件數量。從2019年起,省委、省政府發給縣級以下的文件比2018年減少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各部門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6.減少配套發文。 貫徹上級文件除有明確規定外,不再製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可採取制定落實措施清單、任務交辦單或牽頭部門建立臺賬等方式抓好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制定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再專門制定分工方案。議事協調機構工作規則及其辦公室工作細則、年度工作要點,一般不以黨委、政府文件形式印發。
7.嚴格執行行文規則。省直各部門和省委、省政府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向各地黨委、政府發佈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
8.發揚“短實新”文風。省委、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10頁。各地、各部門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9.科學確定文件密級和印發範圍。堅持科學定密、規範定密,能公開的儘量公開。省委、省政府文件只需市級貫徹執行的不再發至縣級,只需省直部門貫徹執行的不再發至各地。各地、各部門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10.改進文件資料報送。根據工作實際,給基層留出必要的文件資料報送時間。不允許工作剛部署,就要求下級報送貫徹落實情況或經驗材料;召開會議一般不就報送貫徹落實情況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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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力精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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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減少會議數量頻次。建立健全會議計劃和立項報批制度。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已發文部署的,一般不再另行開會;對上級召開的會議,下級不搞一一對應開會。從2019年起,全省性會議比2018年減少三分之一以上。各地、各部門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12.嚴控會議規格規模。上級會議原則上只開到下一級,經批准直接開到縣級或鄉級的,不再層層開會。嚴格執行《省委(省委、省政府)全省性會議分類方案》,除省委全會、省委經濟工作會議及重大專項會議外,其他會議嚴格按照分工和職責確定出席的省領導和參會人員;未經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批准,不得要求各地黨委、政府及省直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會,減少陪會;以省直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未經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同意,不得邀請各地黨委、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各地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13.提高會議實效。堅持準備不充分不開會,會議通知要有足夠提前量。科學設置會議內容和議程,傳達上級精神不搞照本宣科,不搞泛泛表態,不刻意搞傳達不過夜,堅決防止同一事項議而不決、反覆開會。提倡合併開會、套開會議,確需召開的會議多采取電視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形式。壓縮會議時間,開會直奔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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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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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嚴控總量和頻次。抓好中央和省委關於進一步統籌規範督查檢查考核工作部署落實,實行年度計劃和審批報備制度,省直有關部門原則上每年搞1次綜合性督查檢查,同一類事項涉及多部門的合併開展。臨時新增事項須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核並按程序報批後方可組織實施。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省直各部門不得在文件或工作方案中自行提出督查檢查考核要求,嚴禁“先斬後奏”。各地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15.強化考核統籌。統籌組織開展省委、省政府綜合目標績效考核,省直部門未經審批不得自行組織針對本行業本系統的全省性考核。綜合目標績效考核各牽頭單位,不得自行單獨制發實施辦法及評分細則,不得自行組織實地考評,確需開展的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統籌組織。各地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16.整治過度留痕。強化結果導向,考核評價一個地方和單位的工作,關鍵看有沒有解決實際問題、群眾的評價怎麼樣。堅決糾正機械式做法,不得隨意要求基層填表報數,不得簡單將有沒有領導批示、開會發文、臺賬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工作是否落實的標準,不得簡單以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政務APP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錄製視頻來代替對實際工作評價。
17.改進方式方法。倡導採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四不兩直”方式,開展隨機抽查和暗訪。不搞“大水漫灌”式督查檢查考核,鼓勵開展定向督查和精準抽查。巡視巡察、環保督察、脫貧攻堅督查考核、黨建考核等,牽頭部門要傾聽基層意見、考慮基層實情進行完善,提出優化改進措施。
18.加強過程管控。督查檢查考核牽頭部門應按工作進度,及時將工作方案和有關結果報告、問題清單、處理建議等報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備案。各地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19.嚴格控制“一票否決”事項和目標責任書籤訂。開展專項清理,除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規定外的“一票否決”事項原則上予以取消。大幅減少簽訂目標責任書,確需保留的,由省直有關部門按照歸口管理原則,分別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各地原則上不自行設立“一票否決”事項和簽訂目標責任書。
20.釐清管理權責。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對涉及鄉鎮(街道)屬地管理事項進行全面梳理,制定責任清單,明確主體責任和配合責任,嚴禁層層轉嫁責任、搞“責任甩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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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範管理調查研究、創建示範、表彰獎勵和宣傳標語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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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創新調研方式方法。省直部門要建立調研統籌協調機制,科學確定調研內容、時間和地點,不扎堆、不搞一窩蜂。堅持輕車簡從,不得層層陪同接待,不得要求下級單位代擬調研報告稿。各地也要按此從嚴掌握。
22.集中清理涉及城市評選評比表彰的各類創建活動。除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外,原則上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由省直有關部門按照歸口管理原則,分別經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審核,報省委、省政府批准。
23.建立創建示範活動動態調整機制。定期開展評估,對推動工作作用不明顯、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無存在必要的創建示範活動,予以退出或撤銷。
24.加強宣傳標語口號管理。按照“誰發佈誰審核把關”原則,嚴格宣傳標語口號內容審核把關,不得對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置宣傳標語和宣傳欄的數量、規格、用材、位置等提出不切實際的硬性要求。
25.清理規範基層掛牌。開展專項治理,凡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沒有明確規定,或不符合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牌子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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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問責制度和激勵關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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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規範問責標準程序方式。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修訂《四川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健全申訴制度,防止出現問責主體隨意化、問責範圍擴大化、處理處分不恰當等問題。抽查問責案件辦理情況,對問責不精準的情況進行通報。
27.正確對待被問責的幹部。開展被問責幹部回訪教育和心理疏導;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規定,一視同仁使用。
28.改進談話和函詢工作。建立完善黨委(黨組)談心談話制度,修改完善省紀委談話函詢工作辦法,建立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談話函詢工作相互通報協調機制,防止重複、多頭談話函詢。
29.建立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責任分擔和容錯糾錯制度。落實“三個區分開來”具體措施,正確把握幹部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的性質和影響,切實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落實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及時為被錯告、誣告的幹部澄清正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
30.加強對幹部的關懷激勵。制定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內關懷幫扶辦法》實施細則。建立常態化先進典型評選激勵機制,符合條件的及時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認真落實《切實關心愛護脫貧攻堅一線幹部激發幹事創業活力辦法(試行)》,對基層幹部特別是脫貧攻堅一線幹部給予更多理解和支持。每年從優秀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和西部志願者中定向招錄一批市、縣、鄉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從脫貧攻堅一線幹部和鄉鎮事業人員中定向選拔一批鄉鎮領導班子成員。
31.保障幹部正常福利。分級建立幹部健康檔案,落實體檢、休假、休息等制度。制定並落實生活特別困難、患有重大疾病、因工意外傷害等情形的幹部關愛幫扶措施,研究制定異地交流乾部探親交通保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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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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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省委建立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專項工作機制。由省委辦公廳牽頭,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監委機關、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改革辦、省委編辦、省直機關工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參加,負責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工作。
33.確保整治措施落到實處。加強政治巡視和政治督查,加大輿論監督力度,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對幹實事、作風好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推廣,為廣大黨員幹部作示範、樹標杆。
34.人大、政協、人民團體機關參照執行。
35.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整治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整治措施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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