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准逮捕!兰州一公交司机被醉酒乘客殴打后失去理智,开车撞击前方车辆, 你怎么看?

逍遥骑士郑义


对于醉酒乘客来说,违反了法律,而作为公交车司机,失去理智撞击前方车辆,同样是违反了法律,二者都是违反了法律,应该按照危险行为公共安全罪论处,在公交车上,二者的行为都是危害了乘客的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情节也是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可估量,一切藐视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犯罪,都应该被法律严处。

据悉,在兰州市38路公交车上,车开至新港城站附近时,醉酒男子李某要求下车,公交司机肖某因为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了李某,李某心生不快,便和肖某吵了起来,公交车到达新港城站时,肖某下车,可是公交车司机还在谩骂,而下车的李某又从前门上车,对司机李某头部打了一拳,肖某失去理智,心生报复,驾驶公交车撞击前方出租车及左前方小轿车,导致发生连环四车相撞,公交车司机肖某撞击前方车辆后又急踩刹车,导致车上几名乘客摔倒,后乘客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肖某又假装受伤晕倒方向盘上,肖某被送医院,后警方以故意损害财物拘留了公交车司机肖某,对于醉酒乘客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其实这件事情,醉酒乘客也好,冲动司机也罢,都应该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接受法律的审判,在2019年1月13日哈尔滨发生的醉酒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一案中,醉酒乘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而根据2019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子乘客抢夺方向盘、变速杆,殴打司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以危险行为危害安全罪论处。

在兰州发生的事故笔者觉得情节更为恶劣,虽然说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可是二人行为却是极其恶劣的,对乘客安全也好,对前方车辆也罢,都是一种致命的威胁,这不光是故意损害财物,更为恶劣的是威胁到了他人生命。

凡事要注意处理方式方法,一切冲动都是魔鬼,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时冲动,做出偏激行为,害人害己。


珞珈评论社


这位公交司机确实不应该犯此错误,用醉酒乘客的错惩罚了自己,想法太单纯,自己毁了自己。

当时,35路公交车司机肖某驾车行至接近新港城站时,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车,肖某因未到站而拒绝,二人发生口角。车到站后李某从后门下车,听到肖某辱骂声又从前门上车,朝肖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肖某为泄愤欲制造事故报复李某,便启动车辆撞击前方出租车及左前方一小轿车,导致小轿车又与前方出租车追尾,造成四辆车受损,大概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公交车撞击后急刹车导致几名乘客摔倒,后肖某装晕在方向盘上,乘客拨打110和120.,后肖某被送医。最终,肖某因复议损坏公私财物罪被逮捕,醉酒乘客李某被行政拘留10日。

对于此事,有以下几点看法:

1、这起事故原本可以避免,因为李某到站后已下车,是司机肖某的继续辱骂导致了事态的升级。因此,肖某在这起纠纷和事故中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小。尽管之前受了一些委屈,但不应该“恋战”,应该顾及车上乘客的安危。

2、当肖某去公安局接受调查时,给出了三个存在差异的理由。他先称:“自己是被打而事情意识,不知道车是如何启动并撞击前方车辆的”;又称:“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启动车辆后感觉胸闷气短,失去对车的操控能力”;还称:“自己因右手被打骨折,才事情操控能力”。在警方调出车内监控后他才说实话,是想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事故,然后让醉酒乘客李某负责赔偿。

不知肖某当时的思维是怎样的,但这种想法确实很幼稚,也很荒唐。拿车上乘客的安危去开玩笑,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幸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几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3、对于肖某的行为,是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还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需要依据后果来考虑。由于此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再加上肖某主观并不是要造成大的交通事故,只是想与其他车辆发生一些刮蹭,并且及时刹车避免了大的事故发生,没有造成比较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因此,其行为尚未达到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

但是,事故造成了2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属于较大数额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逮捕的条件。

4、由于醉酒乘客李某是真正公交车禁止的状态下,对司机肖某进行的殴打,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但他辱骂正在开车的公交司机,并且停车后殴打司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给予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关于禁止扰乱公交司机驾驶公交车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公交司机,即便忍辱负重也应该首先考虑整车乘客的安危。而对于扰乱司机的乘客,应该一律给予严厉的惩处,以儆效尤,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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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无故殴打公交司机的那名乘客固然可恶,但公交司机再怎么怒火中烧,也不能通过危及其他乘客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的方式来施展报复。所以,这次公交司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报道,4月7日20时许,35路车司机肖某驾车西行接近新港城站时,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车,肖某以“未到站”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公交车行至新港城站停车后,李某从后门下车。听见肖某辱骂声,李某又从前门上车,朝肖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


肖某为泄愤,欲制造交通事故报复李某。肖某发现前方有些拥堵,遂启动公交车撞击右前方一辆出租车和左前方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撞后与前方一辆出租车追尾,造成公交车及3辆小车受损。同时,因公交车撞击前方车辆后急刹车,车内几名乘客摔倒。急刹车后,肖某假装晕倒,趴在方向盘上。车内乘客报警、呼叫120,后肖某被120拉走。

无故殴打公交司机的李某,因为打人当时公交车正处于停止状态,不至于危及到公共安全,所以并不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李某殴打公交司机也没有对他造成多大伤害,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但是,这种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殴打他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最终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

被乘客殴打的公交司机肖某固然可怜,但他无论如何也不该拿乘客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作为他泄愤的工具。不难猜出,他的本意就是想把事情闹大,然后企图乘客李某像其他殴打公交司机的乘客那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肖某确实是弄巧成拙了,事发当时公交车出于停止状态,和其他案件中公交车处于运行状态完全不同。因此,肖某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以后一定要多学点法律知识。

毋庸置疑,肖某故意撞击前方车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因此,肖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也不奇怪。


冰焰


对这种心理阴暗的司机必须严惩!前段开进河里的司机就是明显的例子,一刁蛮女人会让司机连刹车都不用了吗?而那些因病生命以到尽头的好人司机在最后几秒都能将车停止。醉汉可恶针对的是你个人当然法律会惩罚他,但司机利用公共车辆报复,确实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现实公交司机死狗二流子也不少,在公共交通车上满嘴脏话怪语,发泄不良情绪,要不是它开的是公共汽车早被人打死了!


鱼儿多海湾


为什么司机会这样,难道我们的执法机关不该反思吗?因为太多的司机受到干扰和伤害的事件,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和谐了,所以才会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难道不值得反思吗?国外的公交车驾驶室都是全封闭的,按理说这不是什么高科技,我就不明白我们为什么不会学习先进经验。我知道会有人说万一司机突然晕厥怎么办,但是没有任何一件事能面面俱到。法律同样不可能全部兼顾。在国外如果有人敢干扰司机一定会受到很严厉的处罚。


Leoshi888


案情梳理:公交车未到站点,醉酒乘客要求下车被拒,乘客拳击司机,司机为报仇,启动车辆撞击。凭感情讲,司机被批准逮捕可能于法有据,但是于情太重。我不是法律专家,对此不做法律评判。

试想一下,如果公交车司机发现醉酒乘客,拒绝他乘车,一旦被曝光,我们的社会舆论对公交司机乃至公交公司会是什么反应?如果醉酒乘客上车后,发酒疯或者呕吐一地,造成无辜乘客受伤,我们的社会舆论对公交司机乃至公交公司会是什么反应?如果公交司机未到站就让醉酒乘客下车了,我想车上的乘客肯定会表示欢迎,假如公交司机同意他提前下车,恰巧因为醉酒站不稳,跌倒了,被过往的车辆轧到了,受伤了乃至失去生命了,我们的社会舆论对公交司机乃至公交公司会是什么反应?如果公交司机被拳击后,失去意识,导致公交车失控,舆论又作何反应?总之有太多如果,我们每个人做事论事却只看当下的结果。

我想,公交司机即便再冲动,再没有理性,也紧紧是想报复醉酒乘客,他潜意识里肯定有判断,在一个省会城市的马路上,车速能有多快?又有几个车可以与公交车一决高下?刚刚启动的公交车又有多快的速度?其实,对车上的乘客应该不会造成严重伤害,对其他车辆至多是轻度碰撞。

于法,大家可以谴责。但是,我们也该思考的是,在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的背景下,在各公交公司强化服务意识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是有公交司机做出不理智行为,我想,都是人,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每个坐车的乘客难道就不该反思一下,自己有没有做到安全乘车?这位醉酒乘客就不该入刑吗?紧紧拘留就可以了?这是在向社会传递什么信号?


影视猎手光头哥


聪明反被聪明误,这公交司机本来有理硬生生制造个车祸把自己给套进去了。何必呢?

  1. 在袭击公交车司机的事件没有普遍发酵,没有得到广泛关注的时候,一些司机有这样的想法。如果受到袭击,那就故意碰撞下周边车辆,制造个交通事故,这样袭击司机的人就有可能因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 这起案件中的司机就是想起了这个歪点子。只可惜从揭露的细节来看,与司机冲突的醉酒乘客已经下车,后来又从前门上车与司机冲突。可见双方发生冲突的时候,公共汽车是停止状态。所以该乘客就是因为殴打他人而被拘留10天。

  3. 这司机就比较惨了,这完全是法盲吧。还原案件细节,这事故就是司机故意碰撞其他车辆导致的。司机自己有了犯罪故意,这和被袭击而导致车辆失控有本质不同。所以反而是司机被判刑了。

律师独角兽



被批准逮捕?

有人说,逮捕的好,危害了乘客的安全。

我说,哪里好了?


多少次乘客殴打司机,有被逮捕的乘客吗?大抵不过教育一番,少数几个行拘几日,什么事情没有。

最终导致了乘客殴打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河的惊天悲剧。


可就算有这种悲剧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管理部门,仍然没有任何吸取教训的任何手段和策略,仍然一而再再而三的在姑息纵容这种行为。


一个人,无论是喝酒,还是因为这个那个原因,任何对司机的纠缠,殴打行为,都是切切实实的触犯了危害公共交通罪行。我就想问一句:抓起来,全部判刑,到底有多难?

其实,一点也不难;难就难在,我们的执法机构,不想管,不愿管,嫌麻烦,毕竟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多半也无利可图,管他干甚呢?教育几句,安慰司机几句,搞定。


具体到这次事件。醉酒乘客无理殴打司机,司机失去理智撞向其他车辆。我就呵呵了。

请问,司机在被殴打的时候,怎么保持理智?当一个人无缘无故被人揍一顿的时候,怎么保持理智?这是素质问题吗?要是按照这个逻辑来讲,那个被乘客殴打导致公交车坠江的的司机,是不是可以定性为被乘客殴打后失去理智自主坠江了?是不是要追究他的责任害死这么多乘客?


任何殴打司机导致司机失控,造成撞车,撞上其他障碍物,撞死人,一切的责任,本身都应该由始作俑者,也就是殴打司机的人来负责,可我们的社会,却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司机,要求无论如何,司机都有责任保障乘客的安全。什么逻辑?


有个很著名的故事。一个女司机,开夜车,被流氓侵犯,全车之人无人帮忙,只有一个人出声。最后女司机赶走了出声的人,开车领着一群人坠入深渊。所有人都在赞成这个故事中的女司机的行为,痛骂那些袖手旁观的乘客。从来没有人意识到,按照中国人的逻辑,别说女司机被侵犯,就是被轮x,也有责任安全的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这和乘客有什么关系呢?


如果司机被殴打而无人制止,记住,那作为乘客,没有任何人,是无辜的;

如果司机因为失去理智而导致悲剧,记住,作为乘客,你没有任何无辜的;

这个世界,哪里有所谓的无辜之人一说。




抓司机,一点也不难。

可是我要告诉你们的是,你今天抓了一个司机,明天会有无数个司机一样会这么做。

每个人都要有条路,有条生路。

司机的路,本来是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安全。

可当他们明白自己除了忍气吞声,白白的被辱骂被挨揍,

不会有任何其他办法,

甚至他们还要为自己在被殴打辱骂的情况下导致的一切事故负伤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时候,

那么,他们只会更极端,更无情,更残忍。


我又想到了中国队交通事故的处理。

早些年,社会保障体系近乎没有,出事故之后,多多少少都会对事故的受害较重的一方给予一些优待,不管有理没理,车辆撞到行人,总要负上一些多多少少的责任;碰到那些伤残的,更是要车辆对这些人多负责些,多出点钱。

从出发点来说,似乎是好的。毕竟,减少些交通事故残疾者的生活压力,不是一种好的政策么?

可结果是什么?

结果是中国今天发展到很多撞车事件,撞到之后不是救治伤者,而是多次碾压撞死,宁愿一次赔偿,也不肯去照顾一个残疾人。


对乘客的无限制的纵容,和对司机的近乎苛刻的要求,

除了让更多的司机走向极端,

绝对没有任何其他更好的可能。


司机,你抓了,逮捕了;

乘客呢?回去继续喝酒了?


张子曰


这个乘客应该同样逮捕判刑,他的行为已经危害了车上乘客的安全,假如把驾驶员打伤或不能把持方向盘的情况下,后果会怎样,可想而知,只是一味的教育和拘留几日是起不到震慑作用的,为什么乘客殴打驾驶员的情况屡屡发生,就是处罚力度太轻导致,要让哪些没有良知的打人乘客付出真正的代价,哪么他们会考虑打人犯罪的成本。所以,应该要从严,从重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要将其绳之以法,不要等非出了人命再去追究,哪么已经晚了,一定要将其源头打死,法不容情,希望不要再有这类事件的发生。


用户96735438883


道理在自己这边,却没能理性处理,反到让自己成为被告。

这只能说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事件经过:4月7日20时许,兰州35路车司机肖某驾车西行接近新港城站时,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车被拒绝,双方发生对骂。

公交车行至新港城站停车后,李某从后门下车。因听见肖某辱骂声,李某又从前门上车,朝肖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

为泄愤,肖某启动公交车撞向右前方一辆出租车和左前方一辆小轿车,造成公交车及3辆小车受损。同时,车内几名乘客摔倒。

车内乘客报警、呼叫120,后肖某被120拉走。

一、肖某的行为涉嫌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肖某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驾车撞击其他车辆,其目的是为了造成其他车辆的损失,从而嫁祸给李某。

证据也显示,肖某启动公交车撞击其他车辆时,车速较慢,一发生碰撞就立即刹车了。造成的损害后果,也仅仅是包括公交车在内的4辆车尾灯、保险杠受损、引擎盖或后备箱有些变形等。这不同与驾驶大型车辆不计后果的横冲直撞,有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

因此,肖某以毁坏财产企图嫁祸他人为目的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适当的。

二、李某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李某殴打他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治安处罚。

因为李某是在公交车停车期间殴打的公交车司机,其行为不会造成公交车辆失控,不会直接导致公交车撞击向其他车辆,所以,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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